【导读】民法的体系构造。为方便广大考生,金标尺为大家收集整理了相关备考资料供大家参考学习。更多招考资讯,备考干货,笔试资料,辅导课程,时政资料,欢迎关注重庆法检考试网。
民法是一门体系性极强的学科,民法的构造、价值、原则等都需要我们进行学习了解,所以今天金标尺就针对于这个来给大家仔细讲讲民法的体系构造。
一、民法的本质
民法是市民社会之法,与之相对应,公法是政治国家之法。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1、公法与私法
(1)区分标准
利益说:以公益为目的,为公法;以私益为目的,为私法。(民法也兼顾公益,如交易安全)
从属规范说: 规范上下隶属关系的为公法;规范平等关系的为私法。(民法上,父母子女关系也存在服从与被服从的关系)
主体说:法律关系主体的一方或双方为国家或机关,为公法;法律关系的主体双方均为私人,为私法。(政府从事私法行为,如向私人承租房屋或采购物品,属于私法关系,与其相对人为平等主体)
特别法规说:国家或机关以公权力主体地位作为法律关系的主体,适用公法;该法律对任何人皆可适用,为私法。
私法旨在规范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主体均为私人或非基于公权力的地位,对任何人都可适用。民法属于私法。
(2)区分实益
公法与私法的区别,除有助于认识二者特色外,还在于诉讼时的法院管辖及救济程序。
二、民法的价值
1、民法核心:私的自治及其限制
私法自治,也称为意思自治,是指经济生活和家庭生活中的一切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设立、变更和消灭,均取决于当事人自己的意思,原则上国家不做干预。自有当事人之间发生纠纷不能通过协商解决时,国家才以仲裁者的身份出面予以裁决。
意思自治为民法的核心价值,而其例外,包括未成年人保护、信赖保护(交易安全)等作为对意思自治的限制,应优先适用。
2、民法的价值顺位
未成年保护优于信赖保护(交易安全)
信赖保护(交易安全)优于意思自治
人身安全优于意思自治
三、民法的构造
1、民法上的法律关系模式:权利、义务
权利义务关系
以上三种关系,民法用权利与义务的概念予以表现。换言之,民法将市民社会的各种社会现象,还原为所谓权利义务的法律概念
第一种关系,即合同关系,甲、乙间因合同的成立,甲对乙取得一定的权利,乙对甲负有一定的义务。
第二种关系,即财产的所有关系中,甲、乙各自所有物的关系,被作为对物的权利,称为所有权。
第三种关系,即侵害关系,在基于所有权的救济(要求返还财物)之外,给予受害人请求金钱赔偿的权利。有关的规制构成侵权行为法。
2、以物权和债权为基轴的体系化
(1)侵权行为和合同都是债权的发生原因
因合同关系所生的权利,是要求合同的相对人遵守其约束的权利;抽象地讲,则是要求特定的相对人为某种行为的权利,合同被作为发生债权的原因。
(2)人对物的权利
与此相对应的是,前述第二种关系的权利,即人对物的权利。为与债权相区别,被称为物权。
(3)总结
于是,民法上作为法律关系的模式的三种法律关系,所发生的权利被归结为以下两类:
第一,债权,涵盖了合同即第一种法律关系和侵权行为即第三种法律关系;
第二,物权,即所有权,属于第二种法律关系。
四、民法的体系
1、债权法的体系
现实生活中,存在既非合同,也不构成侵权行为的情形,却可能发生要求特定相对人为某种行为的权利。
例如,出租车驾驶人发现行人倒在路边,主动将他送往医院治疗,出租车驾驶人应当向该人要求支付运费和医疗费的权利,这在民法上被称为无因管理;
再如,虽然缔结合同,却因某种情事而无效,但一方不知无效,已经交付了标的无,后来请求返还。合同既已无效,则构成无合法原因而交付物或金钱,使相对人获得不当利益,应当发生请求返还的债权,这在民法上被称为不当得利。
综上,根据债的发生原因,债权法体系包括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四种。
2、物权法体系
物权作为支配特定物的权利,除对物完全支配的所有权,还包括不完全的物权,其中由他人支配使用价值的,是用益物权;由他人支配交换价值的,是担保物权。除此之外,民法上还承认作为事实支配状态的占有。
综上,物权法体系包括所有权、定限物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
3、身份法
以上的债权法和物权法,合称财产法(财产关系法)。而民法除规范财产关系外,还规范身份关系。
关于因家庭而发生的各种身份关系及财产关系的法律规则,构成亲属法;因某个家庭成员死亡而发生的财产移转的法律规则,构成继承法。亲属法和继承法,合称身份法(身份关系法)。
4、综上
民法体系包括财产法体系和身份法体系,前者包括债权法、物权法,后者包括亲属法和继承法,构成整个民法的体系。
以上就是重庆法检考试法律基础知识中民法的体系构造相关讲解,各位同学看了之后一定要记下来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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