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检 >  阅读资料 >  法律基础 > 

刑法的时间效力和空间效力

2020-03-26  | 

金标尺职通编制【导读】刑法的时间效力和空间效力为方便广大考生,金标尺为大家收集整理了相关备考资料供大家参考学习更多招考资讯,备考干货,笔试资料,辅导课程,时政资料,欢迎关注重庆法检考试网

重庆法检交流群:791430061

备考题库:金标尺公考APP    

一、刑法的空间效力

1、属地管辖(主权):

(1)领域内犯罪三层含义:

①领陆、领水、领空;

②船舶或航空器:旗国主义

③犯罪行为地或结果地:沾边就管

(2) 例外情形: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我国刑法。

2、属人管辖(国籍):中国人在国外犯罪

(1)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2)我国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一律追究。因为他们代表了中国的国家形象。

3、保护管辖(利益):犯我中华者虽远必诛

(1)主体:外国人

(2)地点:中国领域外

(3)行为:针对中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

(4)犯罪:双重犯罪

4、普遍管辖(国际条约)

所犯的罪行为我国所缔结条约所包括的罪行,就适用我国刑法。

二、刑法的时间效力

《刑法》第1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罚较轻的,适用本法。这就是刑法的“从旧兼从轻”原则,该规定主要是针对我国新旧刑法之间的矛盾问题,且主要是针对新刑法溯及力的问题。即新刑法对公布之前的行为是否认为是犯罪问题,以及如何适用等问题。如果犯罪时间是在旧刑法有效期内,则适用旧刑法; 然后对比新旧刑法轻重,适用新的刑法更有利于被告人的话,不认为是犯罪或者是新刑法处罚较轻的话,则应适用新刑法;如果是适用旧法更有利于被告人的话,不认为是犯罪或者是旧处罚更轻时则对被告人适用旧法。

以上就是重庆法检考试法律基础知识刑法的时间效力和空间效力相关讲解,各位同学看了之后一定要记下来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