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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法检《法律基础知识》:先履行抗辩权

2025-02-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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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依据民法典第526条的规定,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必须符合如下条件:

1.同一双务合同中双方互负债务。所谓同一双务合同,是指双方的债务必须是由一个合同产生的,不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同产生的。双方当事人必须互负债务,表明其应当发生双务合同关系,两项债务应处于互为对待给付的地位。例如,买卖合同中,卖方负有交付货物的义务,买方负有交付货款的义务。

2.须由一方当事人先为履行。履行是否具有先后顺序,是先履行抗辩与同时履行抗辩的根本区别。从原则上说,履行具有先后顺序,应当由当事人双方特别约定。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未规定履行顺序,可以依交易习惯来确定。依据交易习惯不能确定履行顺序的,应当按照等价交换的原则,推定当事人双方负有同时履行的义务。

3.先履行的一方不履行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在迟延履行和瑕疵履行的情况下,必须构成根本违约,非违约方才能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而在部分履行的情况下,非违约方只能就违约部分拒绝相应的履行要求。

4.后履行一方当事人的债务已届履行期。如果后履行一方当事人的债务尚未到期,在对方当事人请求履行时,后履行一方当事人可以主张债务履行期尚未届满的抗辩。

二、先履行抗辩权的效力

先履行抗辩权属于延期的抗辩权。若对方当事人依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则先履行抗辩权消灭,当事人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若先履行抗辩权存在,无须当事人主张,即足以排除履行迟延。享有先履行抗辩权者履行期限届满而未履行债务的,不构成违约。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可以一时地阻却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

 

牛刀小试

选】甲、乙两人约定,甲向乙购买100桶食用油,乙须在2014年7月前向甲交付食用油,甲对食用油检验合格后方支付货款。由于乙储存方式不当导致食用油在6月底交付时已发生变质,甲遂拒绝支付货款。甲拒绝付款的行为是行使  的表现。

A.不安抗辩权

B.先履行抗辩权

C.同时履行抗辩权

D.先诉抗辩权

【金标尺答案】B。本题考查先履行抗辩权。

甲、乙履行义务有先后顺序,《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甲、乙履行义务有先后顺序,甲的行为属于行使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履行: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③丧失商业信誉;④有丧失或者有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其他情形。仅先履行的一方在不安事由出现时享有不安抗辩权,甲作为后履行的一方不可能行使不安抗辩权。本题中乙储存不当导致食用油变质,不符合约定,甲拒绝付款的行为是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故本题答案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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