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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重庆法检考试法律基础知识之【犯罪主体】

2020-03-16  | 

金标尺职通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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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在法检考试的法律备考内容中属于必有内容,因此,今天我们就来一起了解一下刑法总论中犯罪构成要件之犯罪主体。

刑法中,一个行为要被评价为犯罪行为,需要同时具备四个条件: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

犯罪主体作为犯罪构成要件中的第一个概念,含义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在概念里,有一个不可忽视的考点,也就是刑法中的犯罪主体,不仅包括依照自然规律出生的实施危害社会行为并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也包括指实施危害社会行为并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其次,在犯罪主体这个考点中,我们主要掌握以自然人为主的犯罪主体,一个自然人要成为刑法意义中的犯罪主体,要看这个行为人是否有控制或者辨认自己行为的能力

如何判别自然人能否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刑法法条从年龄和精神状况两个方面去考量。

对于年龄,《刑法》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第一款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二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这两款法条中,按照自然人的年龄阶段,刑法把自然人的年龄划分为三个段,分别为:无刑事责任年龄、相对刑事责任年龄、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其中,相对刑事责任年龄,即行为人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需要对8种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对于精神,刑法第十八条 ——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第一款,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第二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这两款法条把自然人的精神分为无刑事责任能力、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对于这部分内容多以记忆考查为主。

以上就是重庆法检考试法律基础知识中犯罪主体相关讲解,各位同学看了之后一定要记下来哦!

点击了解:

刑法的适用范围

刑法的时间效力

刑法中的犯罪停止形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