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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重庆法检考试法律基础知识之【善意取得】

2020-03-16  | 

金标尺职通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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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善意取得属于民法所有权中的常考点,在合同、物权和婚姻家庭继承等纠纷中频频出现。今天就针对善意取得的制度内容,判断要件来进行一个简要讲解。

一、制度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善意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 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 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 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二、判断要件

善意取得应同时符合以下四个要件:

(1)出让人无处分他人财产的权利。也就意味着出让人是在占有、使用或保管他人财产等情况下未经所有权人同意擅自处分其财产。

(2)受让人是善意的。这里的善意是指受让人受让不动产或者动产时,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处于一种不知情的状态。此时交易的对象、场所或者时机均符合交易习惯。

(3)以合理价格转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的规定,善意取得中所称“合理的价格”,应当根据转让标的物的性质、数量以及付款方式等具体情况,参考转让时交易地市场价格以及交易习惯等因素综合认定。

(4)转让的不动产已登记,动产已交付。这里需注意无论无权处分人是否交付房屋或者受让人是否支付价款,受让人只要没有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就不能善意取得该不动产。

以上就是重庆法检考试法律基础知识中善意取得相关讲解,各位同学看了之后一定要记下来哦!

点击了解:善意取得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