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重庆法检《法律基础知识》:用人者责任。更多招考资讯,备考干货,笔试资料,辅导课程,时政资料,欢迎关注重庆金标尺教育获取。
用人者责任,是指基于雇佣、劳务等法律关系,用人者对被使用人在从事劳务活动中给他人造成的损害所承担的侵权责任。民法典第1191条至第1193条对此作了规定。
一、用人者责任的类型
(一)用人单位责任
用人单位责任,是指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时,由用人单位作为赔偿责任主体,为其工作人员致害的行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民法典第1191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二)劳务派遣责任
民法典第1191条第2款的规定:“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劳务派遣责任分为两种,包括接受派遣用工单位的责任和劳务派遣单位的责任。
(三)个人劳务责任
个人劳务责任是一种特殊的用人者责任,属于特殊侵权责任。在个人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接受劳务一方应当承担替代赔偿责任。民法典第1192条对此作了规定。
(四)定作人指示过失责任
民法典第1193条规定的是定作人指示过失责任。这一条文实际上规定了两种责任:一是定作人指示过失责任中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这是典型的定作人指示过失责任;二是造成承揽人自己损害的责任,这种损害责任的性质,其实是承揽人员的工伤事故责任。
二、用人者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用人者责任构成要件概述
用人者责任作为典型的无过错责任,其构成并不需要考虑用人者的过错,但要求被使用人方面必须满足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要求:如果是特殊侵权责任,需要满足特殊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如果是一般侵权行为,则需要满足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概括起来,用人者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三:(1)用人者与被使用人之间存在广义上的雇佣关系,即支配与被支配、使用与被使用关系;(2)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必须是被使用人为完成工作任务而进行的行为;(3)被使用人的行为必须是侵权行为,只有在被使用人的行为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时,用人者才承担用人者责任。
(二)被使用人的行为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被使用人的行为既有可能构成一般侵权责任,也有可能构成特殊侵权责任。就一般侵权责任而言,被使用人的行为符合侵权责任要求具备:(1)损害;(2)侵害行为;(3)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4)过错。
(三)被使用人实施的侵权行为属于“完成工作任务”的行为
用人者承担责任的前提自然是存在享有利益的可能性,即被使用人是为了用人者的利益而行为。该种行为通常被称作“完成工作任务”的行为,也称作执行职务行为或者执行雇佣事务的行为。“完成工作任务”的行为具有如下特征。第一,以存在用人者与被使用人之间的广义上的雇佣关系(即支配与被支配、使用与被使用关系)为前提。只有确定了用人者和被使用人的身份,才有可能把被使用人的行为界定为“完成工作任务”的行为。第二,用人者支配被使用人活动的可能性。“完成工作任务”的行为可能是被使用人受用人者直接委派或者命令实施的,也可能是被使用人出于维护用人者利益的目的而自主决定实施的,但必须存在用人者支配被使用人活动的可能性,如果不存在这种可能性,直接侵权行为人就应当被界定为独立承担人,用人者不承担责任。第三,被使用人的活动与用人者的利益具有相关性。如果被使用人从事的是与用人者的利益完全无关的行为,则该项行为的风险就应当由被使用人承担。
一般说来,雇员主观上认为是“完成工作任务”的行为,而且在客观上不悖于情理的,就可认定该行为是完成工作任务的行为。“完成工作任务”通常包括:雇员依据雇主的指示在自己职权范围内的行为;为了完成职权范围内的事务所为的辅助行为;为了雇主之利益而实施的合理行为(也可能是超越职权的行为),此等行为应当具有客观上的合理性。将第三种行为纳入雇员“完成工作任务”的行为范畴,主要是为了保护被侵权人的利益,使其较为容易得到补偿。“完成工作任务”是一个弹性概念,具体判断时需要结合个案进行认定,重点考虑的因素有时间要素、地点要素、控制力要素和利益要素。
三、用人者责任的法律后果
(一)用人者单独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1191条和第1192条规定,由用人单位或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对于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提供劳务一方可以进行追偿。
(二)用人者的追偿权
民法典第1191条第1款第2句和第1192条第1款第2句分别规定了用人单位和接受劳务的一方的追偿权。如果不规定追偿权,否定被使用者的个人责任,就会使被使用者丧失责任心,违背用人者的指示和命令从事违反职责范围的活动。
需要注意的是,除民法典第1191条和第1192条对追偿权的规定外,我国的一些法律也对特定类型的用人者责任中用人者的追偿权有明确的规定,如国家赔偿法第31条、资产评估法第50条、律师法第54条以及公证法第43条等。
(三)用人者责任的程序法问题
在用人者责任中,原则上是用人者单独承担责任,而非用人者与被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所以,用人者责任诉讼并非必要的共同诉讼。在民事诉讼中,原告可以仅起诉用人者即用人单位或接受劳务的一方,实际的加害行为人即工作人员或提供劳务的一方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当然,原告也可以将用人者与被使用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牛刀小试
【多选】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
A.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B.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C.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D.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金标尺答案】BC。本题考查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故本题答案为B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