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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动产的债权人,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留置该动产并以其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在我国,留置权只适用于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行纪合同以及法律明文规定额其他类型的合同。
留置权属于法定担保物,其产生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无需合同当事人之间有特别约定,标的物限于动产。
1、留置权的成立条件
(1)债权人根据特定合同已占有属于债务人所有的动产(占有物权)。
(2)债权人对该动产的占有与其债务的发生有牵连关系,即出自于同一个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权的除外。
(3)债务已届清偿而债务人仍未履行债务。
2、留置权享有以下权利
(1)留置标的物,即在债权未受清偿前,有权继续占有留置物;
(2)收取留置物所生孳息并用以抵偿债权;
(3)必要时适当使用留置物;
(4)请求债务人偿还因保管留置物所支付的必要费用;
3、留置权人承担的义务
(1)妥善保管留置物。债权人保管不善造成留置物毁损灭失的,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2)在债务人合理期限内清偿债务或者另行提供担保物时,返还留置物给债务人;
(3)留置权人行使留置权不得违背公诉良俗,不得与留置权人承担的的义务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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