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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动产、动产。
(1)不动产是指不能够移动或移动改变财产形态、减损财产价值的物,如土地、房屋、与土地尚未脱离的土地生成物、因自然或人力添附于土地并且不能分离的其他物等。
(2)动产是指能够移动且财产的形态、价值不因此二改变、消耗的物。
2、种类物、特定物。
(1)种类物是指能够被其他相同品质、类型的物所代替的物。
(2)特定物是指在品质、类型或法律上,具有独特性,不能够被其他的物所替代的物。
3、主物、从物。
(1)主物是指两个物配合使用,能到达效益最大化时,起主要作用的物,如电视机、汽车。
(2)从物是指两个物配合使用,能达到效益最大化时,起次要作用的物,如电视机的遥控器、汽车的备胎。
4、原物、孳息。
(1)原物是指产生新物的物,如土地、母羊、本金、彩票、资本。
(2)孳息是指由原物产生的物,如土地所收获的农作物、母羊所生的小羊、本金所生的利息、彩票所中的奖金、资本所生的利润。在民法上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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