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重庆法检备考资料请关注“金标尺公考”微信公众号
重庆法检QQ交流群:175050892 | 备考题库:金标尺公考APP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二、行政行为的成立
(一)成立要件
1、有意思表示
单方法律行为,当事人意思表示完成时法律行为即告成立;双方法律行为,互相意思表示一致时法律行为方告成立。
2、标的须确定并且可能
标的的确定,指关于标的表示须达到能被具体认定的程度,认定标的确定与否的时间,通常为行为成立时。标的的可能,指标的在客观上须具有实现的现实性。
(二)生效要件
1、实质要件
具备以下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自由;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2、形式要件
民事法律行为课采用的形式包括:明示形式和默示形式。
默示形式是指不依赖语言或文字等明示形式,而通过某种事实即可推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形式。
法律对民事法律行为的默示形式有严格限定,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能认定行为人以默示的形式表示其意思,例如我国继承法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做出接受或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未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更多资讯,扫描下方二维码
- 上一篇:【法基】无效和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 下一篇:【法基】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