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重庆法检备考资料请关注“金标尺公考”微信公众号
重庆法检QQ交流群:175050892 | 备考题库:金标尺公考APP
一、行政行为的概念
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为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目标而行使行政权利,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二、行政行为的特性
1.基于法律的国家强制性;
2.法基许可范围内的自由裁量性;
3.单方意志性;
4.效力先定性;
5.无偿性。
三、行政行为的分类
1.抽象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的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行为,其行为形式表现为行政规范文件,包括行政立法和一般行政规范性文件。
2.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针对特定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其行为形式主要表现为具体行政决定,如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执行决定。
更多资讯,扫描下方二维码
- 上一篇:【法基】民事法律行为
- 下一篇:【法基】无因管理详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