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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无效民事行为概念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已经成立,但欠缺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因而不能依当事人意思发生效力的行为。
(二)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种行为无效。
2.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3.反法律、行政法现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4.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5.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中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二、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可撤销、可变更的民事法律行为,又称为“相对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必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
(二)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
1.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撒销。
3.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4.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5.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 ,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子以撤销。
(三)撤销权的消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1.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年内、 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3.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放弃撤销权;
4.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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