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重庆法检《法律基础知识》:法定继承。更多招考资讯,备考干货,笔试资料,辅导课程,时政资料,欢迎关注重庆金标尺教育获取。
法定继承,是继承人根据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继承人继承的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及遗产分配原则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继承方式。
一、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
依照民法典继承编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应当按照法定继承予以办理:(1)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遗赠的,对该部分遗产适用法定继承;(2)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者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的,对其所应继承的遗产适用法定继承;(3)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遗赠人死亡的,对其所应继承的遗产适用法定继承;(4)遗嘱因违反法律、公序良俗等而无效的,对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适用法定继承;(5)遗嘱未处分的遗产,适用法定继承;(6)被继承人没有订立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适用法定继承。
二、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
(一)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我国民法典第1127条和第1129条规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仅限于近亲属,具体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对公、婆或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女婿。
(二)法定继承人的顺序
法定继承人的顺序,又称法定继承人的顺位,是指法律直接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参加继承的先后次序。法定继承人有一定的继承顺序,顺序在先者有优先继承权。
法定继承开始后,法定继承人按照法定顺序参加继承,即先由前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没有前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时,才由后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
我国民法典规定了两个继承顺序,即第一顺序的配偶、子女、父母及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女婿,第二顺序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
三、代位继承和转继承
(一)代位继承
1.代位继承的概念
民法典第1128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代位继承因其性质决定,只适用于法定继承。
2.代位继承的要件和效力
代位继承的要件是:第一,被继承人的子女或者兄弟姐妹在继承开始前已经死亡;第二,被代位继承人是被继承人的子女或兄弟姐妹等血亲;第三,代位继承人为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民法典第1128条第一款),或者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民法典第1128条第二款)。
代位继承产生的法律效力,主要是代位继承人可以继承被代位继承人的应继份,即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被代位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代位继承人的应继份应根据被代位继承人的应继份确定。
(二)转继承
1.转继承的概念与性质
转继承是在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未放弃继承,但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所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由其继承人承受的继承制度。民法典第1152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关于转继承的性质,转继承只是将被转继承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其继承人承受,转继承所转移的不是继承权,而是遗产所有权。转继承既可以适用于法定继承,又可以适用于遗嘱继承。
2.转继承的要件
转继承无论在法定继承中还是在遗嘱继承中发生,都须具备下列要件:第一,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死亡;第二,继承人未丧失或放弃继承权;第三,由死亡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
3.转继承的效力
在适用转继承时,作为转继承的客体的被转继承人的应继份,根据死亡的被转继承人的继承方式而有差异。如果死亡的被转继承人根据法定继承方式进行继承,则应继份为根据法定继承取得的份额;如被转继承人为遗嘱继承人,则依照被继承人的遗嘱来取得应继份。
在转继承中,转继承人取得的份额也根据继承方式的不同而有差异。转继承人在存在合法有效的遗嘱时,适用遗嘱继承取得被转继承人的遗产份额;无有效遗嘱存在时,适用法定继承取得被转继承人的遗产份额。在现实生活中,绝大部分遗嘱都是明确对其拥有财产的具体分配,而很少对应继份立遗嘱分割,因此转继承人获得被转继承人的应继份多依法定继承方式取得。
四、法定应继份
(一)法定应继份及其确定
法定应继份是指在法定继承中,当法定继承人为两人以上时,各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法定应继份的特点在于:(1)其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如无特殊原因,遗产即应依此份额比例来分配;(2)其是财产权利义务的统一体,如无特别约定,继承人按此比例分配财产权利,也按此比例承担财产义务;(3)其可以由全体继承人协议改变,这是民法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表现。
民法典第1130条对法定应继份的确定作了明文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二)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酌情分配遗产问题
在法定继承中,除依法参加继承的法定继承人外,具备法定条件的其他人也有权取得一定的遗产。民法典第1131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酌情分配遗产的权利主体是参加继承的继承人以外的人,包括:
(1)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这一部分主体将因为被继承人的去世而可能丧失生存基础,因此从社会扶助的角度考虑,可以酌情分配部分遗产。
(2)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这有利于鼓励社会成员间的互帮互助,提高对被继承人的扶养保障。对被继承人的扶养,包括经济上的扶助、劳务上的扶助,也包括精神上的慰藉。是否扶养较多,应从扶养的质和量上进行综合比较后确定。
牛刀小试
【单选】在我国,有关法定继承人的顺序,错误的是( )。
A.第一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
B.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C.第二顺序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D.前一顺序排斥后一顺序,同一顺序的继承人之间也有前后次序之分
【金标尺答案】D。本题考查继承。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配偶、子女、父母,以及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是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故本题答案为D。
【注意】本题为选非题,请考生注意题干要求。
【单选】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代位继承以及遗产的分配原则均由法律直接规定下来的继承是( )。
A.法定继承
B.代位继承
C.遗嘱继承
D.父母
【金标尺答案】A。本题考查继承。
法定继承,是根据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继承人继承的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及遗产分配原则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继承方式。故本题答案为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