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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法律效力尚未确定,有待第三人追认使之确定的民事行为。效力待定行为的效力既非无效,也非有效,而是处于悬而未决状态,其效力的确定,取决于第三人的追认。经第三人追认,即发生法律效力,第三人拒绝追认,即确定不发生法律效力。
二、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
(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与其行为能力不相符的行为
该类行为经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追认,即可发生效力,其法定代理人拒绝追认,即确定不发生法律效力。
(二)无权代理行为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为一定行为的,被代理人可以追认该行为,一经追认, 即发生与有权代理一样的效果。
(三)无权处分行为
无处分权而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也属于效力待定行为,无权处分是无处分权人以自己对于他人权利标的所实施的处分行为。该行为经权利人追认或无权处分人事后取得处分权的,即可发生效力。
注意:根据最新的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无权处分的买卖合同是有效的,而非效力待定。但是,这里的有效仅仅是指债权行为有效,而物权行为是效力待定的。即,无权处分的买卖合同订立后,合同成立,当事人必须履行义务或者负违约责任。但是由于物权行为效力待定,所以合同买方不能强制要求转移标的物所有权,合同卖方也没有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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