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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重庆法检考点积累:附带民事诉讼

2019-08-09  | 

2019重庆法检备考群:791430061  | 备考题库:金标尺公考APP  | 备考课程  | 考点积累

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一、赔偿范围

1.限于物质损失

2.不能提起附带民诉的情形: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成立条件

1.以刑事诉讼成立为前提

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2.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

1)被害人(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

2)法定代理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

3)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

4)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检察机关可以提起。

3.有明确的被告人及具体诉讼请求。

4.被害人的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

5.属于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6.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