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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责任主要包括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
一、 缔约过失责任
1、概念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另方信赖利益的损失,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2、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造成对方损失的;
(3)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
(4)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致使合同被宣告无效或撤销的;
(5)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的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而给对方造成损失。
二、违约责任
1、概念
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的简称,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2、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1)继续履行;
(2)采取补救措施;
(3)赔偿损失;
(4)违约金;
(5)定金责任。
3、我国采用继续履行为主,赔偿为辅的救济原则。由于债务性质不同,因此,继续履行在适用时亦有所不同,具体而言:
(1)违反金钱债务的,应继续履行;
(2)违反非金钱债务的,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应继续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①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约;
②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③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继续履行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发生竞合时,受损害方有权选择其中一种责任要求对方承担。由于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存在着诸多不同,故受害人选择不同的责任,对其权益的保护有着重大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