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重庆法检《法律基础知识》:刑罚的种类。更多招考资讯,备考干货,笔试资料,辅导课程,时政资料,欢迎关注重庆金标尺教育获取。
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一、主刑
1.含义
“主刑”是对犯罪分子进行惩罚的主要刑罚方法,其特点是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对一种犯罪只能判处一个主刑。
2.主刑的种类
(1)管制
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2)拘役
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3)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的期限,除《刑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刑法》第五十条,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刑法》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4)无期徒刑
(5)死刑
分为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执行
二、附加刑
1.含义
附加刑既可以随主刑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
(1)附加刑的附加适用是指对犯罪分子在判处主刑的同时,附加判处一定的附加刑。
(2)附加刑的独立适用是指将附加刑独立适用于犯罪性质、情节较轻的犯罪分子,对于罪行比较严重的,不能独立适用附加刑。
2.附加刑的种类
(1)罚金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2)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3)没收财产
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3.驱逐出境
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牛刀小试
【判断】我国的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的种类不包括管制和拘役。( )
【金标尺答案】B。本题考查刑罚。
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故本题说法错误。
【单选】李某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在剥夺政治权利期间,李某依然享有选举权
B.在剥夺政治权利期间,李某可以整理出版自己的书
C.在剥夺政治权利期间,李某不再享有宗教信仰自由
D.在剥夺政治权利期间,李某不得担任国有公司领导职务
【金标尺答案】D。本题考查刑罚。
A、B、D项:《刑法》第五十四条【剥夺政治权利的含义】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AB错、D对。
C项:《宪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不属于政治权利和自由。在剥夺政治权利期间,李某有权享有宗教信仰自由。故C错。
综上,故本题答案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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