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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法检《法律基础知识》:行政诉讼的参加人

2023-12-05  | 

【导读】重庆法检《法律基础知识》:行政诉讼的参加人。更多招考资讯,备考干货,笔试资料,辅导课程,时政资料,欢迎关注重庆金标尺教育获取。

一、概念

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指依法参加行政诉讼活动,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的当事人和与当事人诉讼地位相似的诉讼代理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和诉讼代理人。

二、法律依据

1.《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3.《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类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4.《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应当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5.《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或者减损第三人权益的,第三人有权依法提起上诉。

6.《行政诉讼法》第三十条规定,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7.《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6.《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代理诉讼的律师,有权按照规定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有权向有关组织和公民调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保密。

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按照规定查阅、复制本案庭审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三、小试牛刀

1.【多选】甲县政府设立的临时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指挥部,认定有10户居民的小区自建的围墙及附属房系违法建筑,指令乙镇政府具体负责强制拆除。 10户居民对此决定不服起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本案被告为乙镇政府

B.本案应由中级法院管辖

C.如10户居民在指定期限内未选定诉讼代表人的,法院可以依职权指定

D.如10户居民对此决定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为甲县政府

【金标尺答案】BC。本题考查行政法。

按照《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二)海关处理的案件;(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也就是当被告是县政府、市政府、省政府或中央部门的时候,管辖法院为中院,本案由于被告为县政府,那么应当由中级法院管辖。故B项正确。同案原告为10人以上,应当推选2至5 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在指定期限内未选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指定。因此,如10户居民在指定期限内未选定诉讼代表人的,法院可以依职权指定,故C 项正确。故本题答案为BC。

A项: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被委托主体、被指令主体,都有可能在一定条件下行使行政职权,但实际上他们并非权力的真正拥有者,在本题中,基础设施建设指挥部和乙镇政府是对外直接行使职权的,但真正拆迁行为的决定者、拆迁权力的拥有者均为县政府,本案的被告应当为县政府。故A项错误。

D项:复议被申请人和行政诉讼被告的确立遵照高度一致的规则,本案如果提起复议,复议被申请人是甲县政府,那么,复议机关就是甲县政府的上一级政府(市政府),故D项错误。

2.【单选】 张某以患尘肺病为由向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区人社局以张某所在用人单位因股份制改革已消亡为由,下发了《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张某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区政府以不属于工伤为由,下发了《不予认定工伤复议决定书》,张某以区人社局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下列选项中,人民法院哪一做法是正确的?(  )

A.通知张某追加区政府为共同被告

B.告知张某变更被告

C.驳回张某的起诉

D.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金标尺答案】A。本题考查行政法。

本案属于复议维持的情形,原行为《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本质上是不予工伤认定,而区政府《不予认定工伤复议决定书》虽然改变了行为定性的法律依据,从区人社局的张某所在用人单位股份制改革导致该单位已消亡,改为了不属于工伤,但并没有对于不予工伤认定的行为处理结果作出调整和变化,所以属于复议维持的情形,本案的被告应当为区人社局和区政府。但张某以区人社局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属于复议维持告漏了的情况,法院的正确处理方法是:(一)法院应当告知原告追加被告;(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法院应当将另一机关列为共同被告。A选项正确,BCD选项错误。故本题答案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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