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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法检《法律基础知识》:合同的保全

2023-12-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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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

合同保全制度,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致使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受到危害,而设置的保全债务人责任财产的法律制度。具体包括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和债权人撤销权制度。

合同保全与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是不同的。所谓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受理前或诉讼过程中,为了保证判决的执行或避免财产遭受损失,而对当事人的财产和争议的标的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它是程序法所规定的措施,一般都需要由当事人提出申请。而合同的保全,只是实体法中的制度,它是通过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撤销权而实现的。

二、法律依据

1.《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2.《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三、具体内容

1.代位权:代位权指的是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具有以下几点特点:

1)代位权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债务人的债务人(即次债务人)主张权利,体现了债的对外效力。

2)代位权是一种法定债权的权能。无论第三人是否约定,债权人都享有此种权能。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3)代位权在内容上并不是对于债务人和次债务人的请求权。在内容上,代位权是债权人为了保全债权,而代替债务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而且不能就收取的债务人的财产优先受偿。

2.撤销权: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无偿或以明显低价处分其财产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可以申请法院撤销的权利,撤销权与代位权均为债的保全措施。

具有以下几点特点:

1)撤销权为实体法上的权利,但撤销权与一般实体法上的权利不同,其不能直接向债务人或第三人行使,而只能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行使。

2)撤销权为形成权,其行使的目的在于撤销债务人所作出的对债权人不利的行为,以恢复债务人的财产状况。

3)撤销权为附属于债权的从权利,其不得与债权相分离,债权让与时,撤销权与债权一起转移。

四、小试牛刀

1.【多选】乙向甲借款20万元,借款到期后,乙的下列哪些行为导致无力偿还甲的借款时,甲可申请法院予以撤销(  )?

A.乙将自己所有的财产用于偿还对他人的未到期债务

B.乙与其债务人约定放弃对债务人财产的抵 押权

C.乙在离婚协议中放弃对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

D.乙父去世,乙放弃对父亲遗产的继承权

【金标尺答案】ABC。本题考查民法。

债务人实施了积极减少责任财产的行为也即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对象情形,《民法典》一共规定了七种情形:(1)《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2)《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本题中, B 项属于债务人放弃担保的情形, 故B 项正确。C项将产生与无偿转让财产相同的效果,故C 项正确。A项乙将自己所有的财产用于偿还对他人的未到期债务,此种行为的后果客观上确实导致了债务人责任财产的不当减少,形同转让财产,故适用债权人撤销权,A项当选。本题答案为ABC。

D项:《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这意味着放弃继承权, 并非单纯地放弃财产权的行为,在放弃继承权的同时还免除了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负担。因此D项行为不在债权人的撤销之诉对象之列,故D项不当选。

2.【单选】甲公司在2011年6月1日欠乙公司货款500万元,届期无力清偿。2010年12月1日,甲公司向丙公司赠送一套价值50万元的机器设备。2011年3月1日,甲公司向丁基金会捐赠50万元现 金。2011年12月1日,甲公司向戊希望学校捐赠价值100万元的电脑。甲公司的3项赠与行为均尚未履行。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 乙公司有权撤销甲公司对丙公司的赠与   

B. 乙公司有权撤销甲公司对丁基金会的捐赠

C. 乙公司有权撤销甲公司对戊学校的捐赠

D.  甲公司有权撤销对戊学校的捐赠

【金标尺答案】C。本题考查民法。

甲公司向戊学校的赠与发生在甲乙公司债权形成之后,故可通过债的保全的途径进行撤销, C 选项是正确的。本题答案为C。

A、B项:本题中,甲与丙、丁之间的赠与均发生在甲乙公司债权形成之前,因此,乙不能撤销,故A 、B选项都是错误的。

D项:由于甲、戊之间的赠与属于公益性赠与,虽然乙可以通过保全而撤销,但甲作为赠与人则无权任意撤销,因为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经过公证的、道德性质的、公益性质的赠与合同,是不能任意撤销的,故 D 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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