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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法检《法律基础知识》:收养

2023-12-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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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一、收养关系的成立

1.被收养人的范围: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2.送养人的范围: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一)孤儿的监护人;(二)儿童福利机构;(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3.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可能严重危害该未成年人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将其送养。

4.监护人送养孤儿的,应当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5.生父母送养: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6.收养人的条件: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

7.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子女的特殊规定: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民法典》规定的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民法典》规定的限制。

8.收养子女的人数: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9.共同收养: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应当夫妻共同收养。

10.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11.继父母收养继子女的特殊规定: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八条和第一千一百条第一款规定的限制。

12.收养送养自愿: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应当双方自愿。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13抚养: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抚养人与被抚养人的关系不适用本章规定。

涉外收养:外国人依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收养人应当提供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有关其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并与送养人签订书面协议,亲自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前款规定的证明材料应当经收养人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14.收养保密义务:收养人、送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

考点二、收养的效力

1.收养效力: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2.养子女的姓氏: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氏,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氏。

考点三、收养关系的解除

1.当事人协议解除及因违法行为而解除: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关系恶化而协议解除: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解除收养关系登记: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4.解除收养关系后的身份效力: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是,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5.解除收养关系后的财产效力: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但是,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四、小试牛刀

1.【单选】下列选项中,符合收养条件的是(  )

A.甲35岁,已有一子,无违法犯罪记录

B.甲40岁,已有二子,无违法犯罪记录

C.甲29岁,无子女

D.甲33岁,无子女,有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 违法犯罪记录

【金标尺答案】A。本题考查宪法的修改。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因此,A选项正确。《民法典》修改了《收养法》 的规定,已有一名子女的,也可以收养;增加了“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的要求。故本题答案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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