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重庆法检《法律基础知识》:民事诉讼的诉讼时效。更多招考资讯,备考干货,笔试资料,辅导课程,时政资料,欢迎关注重庆金标尺教育获取。
一、概念
民事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经过法定期限不行使自己的权利,依法律规定其胜诉权归于消灭的制度(不是权利本身归于消灭,是胜诉的权利消灭)。
二、时效存在的理由
1.保护债务人,为避免因时日久远,举证困难,致遭受不利;
2.尊重现存秩序,维护法律平和;
3.权利上睡眠者,不值保护;
4.简化法律关系,减轻法院负担,降低交易成本。
三、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四、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五、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六、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
1.适用对象不同。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除斥期间适用于形成权。
2.法律效力不同。诉讼时效的法律效力表现为胜诉权之丧失,权利本身并不消灭,除斥期间的法律效力表现为形成权的消灭。
3.价值取向不同。设置诉讼时效的价值在于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加速财产的流转,消灭原有法律关系;设置除斥期间的价值在于消除当事人关系中的不确定、不稳定因素,维护交易安全,维护原有法律关系。
4.期间和计算不同。诉讼时效一般长于除斥期间,而且诉讼时效可能中止、中断甚至延长,而除斥期间固定不变。
5.适用的主动性不同。法官不能迳行适用诉讼时效,只在义务人主张时效利益时,法官才能适用,但是,法官可以依职权主动适用除斥期间。
七、小试牛刀
1.【单选】诉讼时效因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而中断,下列情形中不能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的是( )。
A.对方当事人在当事人主张权利的文书上签字、盖章的
B.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该信件或数据电文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C.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D.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下落不明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县(市)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
【金标尺答案】D。本题考查诉讼时效。
在D选项中,虽然债务人下落不明,债权人在国家级媒体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可以引起诉讼时效中断,但是D项表述的下落不明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县(市)级有影响的媒体上,D选项不能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故本题答案为D。
A项:债权人送交主张权利的文书,对方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然未签字、盖章,但是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债务人的属于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债权人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中断。A项可以引起诉讼时效中断,不当选。
B项:债权人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债务人的属于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债权人主张权利的,会导致诉讼时效中断。B项可以引起诉讼时效中断,不当选。
C项:债权人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从债务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属于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债权人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中断。C项可以引起诉讼时效中断,不当选。
【注意】本题为选非题,请考生注意题干要求。
2.【单选】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普通诉讼时效的期间为( )。
A. 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 人之日起1年内
B. 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 人之日起2年内
C. 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 人之日起3年内
D. 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 人之日起4年内
【金标尺答案】C。本题考查诉讼时效。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因此我国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故本题的答案为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