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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法检《法律基础知识》:监护

2023-1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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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节知识点属于民法的内容,考点较为简单,该知识点在事业单位考试中以识记类型的题目为主,不是重点章节需要,不需要重点记忆,理解即可。

一、概念

监护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对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法律制度。其目的是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一切合法权利,保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二、法律依据

1.《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2.《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3.《民法典》第二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三、监护的分类

1.法定监护,(一)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3)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二)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1)配偶;(2)父母、子女;(3)其他近亲属;(4)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2.遗嘱监护,《民法典》第二十九条规定,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被监护人的父母因身体健康等原因,事先设立遗嘱确定去世后的监护人,被监护人可以是未成年人或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父母通过遗嘱设定监护人时,父母双方须达成一致意愿,而且需要指定的监护人同意履行监护责任。

3.协议监护,《民法典》第三十条规定,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为了最大程度尊重监护人的意愿,当存在多个具备监护资格的监护人时,法律允许监护人之间先进行内部协商,选出监护意愿和能力最强的监护人。在选定监护人时,还需征求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4.指定监护,《民法典》第三十一条规定,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若多个监护人无法通过协商确定,则需要指定一名监护人对当事人进行监护。在指定监护人时,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民政部门要征求被监护人的意愿,综合判断监护人的最佳人选。若指定的监护人不愿履行或无法履行监护人职责,可再次提请有关部门指定其他监护人,但在更换之前需履行好监护人职责。

5.公职监护,《民法典》第三十二条规定,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公职监护的监护人是民政部门或者居委会,不同于由父母或者其他近亲属这种自然人来担任监护人的情形,这样是为非常弱势的群体做兜底保护。

6.意定监护,《民法典》第三十三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意定监护给予成年人一个选择的机会,在自己清醒的时候,指定一个与自己关系比较好、信得过的人,既可以是近亲属,也可以远方亲戚或朋友,甚至是一些其他的组织,比如说公益组织或福利院养老院等。一旦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就由选定的这个人担任自己的监护人。

四、牛刀小试

1.【单选】关于监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 甲委托医院照料其患精神病的配偶乙,医院是委托监护人

B. 甲的幼子乙在寄宿制幼儿园期间甲的监护职责全部转移给幼儿园

C. 甲丧夫后携幼子乙改嫁,乙的爷爷有权要求法院确定自己为乙的法定监护人

D. 市民甲、乙之子丙5周岁,甲乙离婚后对 谁担任丙的监护人发生争议,丙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有权指定

【金标尺答案】A。本题考查监护。

法律不禁止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只是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  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仍应由监护人承担,但是委托人、受托人另有约定的,自然适用意思自治原则;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A 项中,甲委托医院照料其患精神病的配偶乙,即属于“委托监护”,其中医院是委托监护人,A 项正确。故本题答案为A。

B项:法定监护人将幼儿送往幼儿园,其监护职责 并不随之转移,幼儿园只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故B 项错误。

C项:根据《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同意。据此可知,父母是未成年子女当然的第一顺位法定监护人。父母一方死亡的,另一方当然为子女的监护人。在乙的母亲尚未死亡的情况下,爷爷无权要求法院确定自己为乙的法定监护人,故C 项错误。

D项: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据此可知,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撤销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D 项中,市民甲、乙之子丙5周岁,甲乙离婚后双 方同为丙的监护人,不存在由丙住所地的居民委 员会指定监护人问题,故D项错误。

2.【多选】甲十五岁,精神病人。关于其监护问题,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

A. 监护人只能是甲的近亲属或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

B. 监护人可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

C.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可直接请求法院指定

D. 为甲设定监护人,适用关于精神病人监护规定

【金标尺答案】BC。本题考查监护。

根据《民法典》规定,监护人可以是一人, 也可以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如第一顺序的父母  就是二人或者以上)。据此可知, B项正确,当选。根据《民法典》第三十一条规定,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 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据此可知,C 项正确,当选。故本题答案为BC。

D项:根据《民法典》第2二十一条规定,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民法典》第23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为患有精神病的未成年人设定监护人的,适用关于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规定为宜,据此可知,D项错误,不当选。

A项:根据《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同意。据此可知,A项错误,不当选。

 监护相关的知识点讲解到此结束,希望能够帮助大家,下个知识点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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