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重庆法检《法律基础知识》:肖像权。更多招考资讯,备考干货,笔试资料,辅导课程,时政资料,欢迎关注重庆金标尺教育获取。
肖像,是指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肖像不同于肖像的物质载体。肖像权是指自然人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借此享受一定利益并排除他人非法侵害的权利。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一、特征
1.肖像权是专属于自然人的人格权,其主体限于自然人。
2.肖像权的客体是肖像人的肖像,而不是肖像的载体。肖像的载体属于物的范畴,是财产权的客体。肖像载体的所有人与肖像权人可以分离。
3.肖像权是专有权。肖像直接关系到自然人的人格尊严与社会评价,与自然人的人格不可分离,故肖像权属于专有性的权利。肖像权的专有性首先体现在形象再现的专有权上,即只有肖像权人才有权决定是否允许他人再现自己形象。此外,还体现在肖像使用的处分权上,肖像的使用权属于肖像权人,只有肖像权人才有权利转让。
4.肖像权属于支配权,是肖像权人对自己肖像的支配。
二、内容
1.自然人可以依照自己的意愿,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形式制作自己的肖像,如自拍、艺术照。要注意的是,须为视觉再现,如果仅对自然人的外部形象进行文字描述,不成立法律意义上的肖像。因此以口述方式再现他人肖像则不构成侵权。
2.自然人对于自己的肖像,有权依照自己的意愿决定如何使用以及许可他人使用。例如做发行、做广告、代言。但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的行为则构成侵权。同理,也不可未经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的肖像。
3.自然人有权依照自己的意愿,利用一定方式公开自己的肖像。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涂改、歪曲、焚烧、撕扯或倒挂他人照片都属于侵权行为。
4.自然人享有肖像维护权,有权禁止他人对自己的肖像进行丑化、污损等行为。并且涂改、歪曲、焚烧、撕扯或倒挂他人照片都属于侵权行为。
三、肖像的合理使用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的规定,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1.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2.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3.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4.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5.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牛刀小试
【单选】下列情况构成肖像侵权的是( )。
A.照相馆遗失甲的结婚照及底片,甲主张肖像侵权并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B.乙根据《阿Q正传》绘制阿Q形象用于其产品的外包装,鲁迅先生的儿子起诉主张死者肖像利益被侵害
C.丙以硫酸报复情敌致其毁容
D.画家丁应邀为模特拍摄裸照,然后根据照片创作油画并拍卖
【金标尺答案】D。本题考查肖像侵权。
肖像侵权的构成要件有二:(一)未经本人同意;(二)非法利用他人肖像。画家丁未经模特同意擅自公开其裸体画像,已侵犯该模特的肖像权及隐私权。D项说法正确,故本题答案为D。
A项:照相馆与甲之间构成加工承揽合同关系,照相馆遗失甲的结婚照及底片,对甲构成侵权和违约的竞合,但仅仅侵犯财产权,未侵犯当事人的肖像权,故甲不可主张肖像侵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本案中,如果甲主张照相馆侵犯其财产权,则可以在此基础上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B项:阿Q是虚构的小说人物,无法与现实生活中的人物构成本质上的联系,不存在侵权问题。
C项:丙以硫酸报复情敌的行为是对其健康权的侵害,虽致其毁容,但不符合肖像侵权的构成要件。
梳理完相关知识点之后,我们会发现肖像权的考点是比较简单的,但是大家一定要熟知肖像权合理使用的几种情形,此考点为易考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