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之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为方便广大考生,金标尺为大家收集整理了相关备考资料供大家参考学习。更多招考资讯,备考干货,笔试资料,辅导课程,时政资料,欢迎关注重庆法检考试网。
一、定义
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是指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制品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
(一)主体
本罪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本罪。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有关植物资源保护的管理制度。犯罪对象是指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
(四)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制品的行为。
所谓收购,是指以金钱作价购买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制品。包括以营利、自用等为目的的购买行为;
所谓运输,是指在中国境内将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制品从一个地方运送到另一个地方,包括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进行运送的行为;
所谓加工,是指将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作为原料采取雕刻等方法制成工艺品等各种成品,或者将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半成品制成某种成品,或者将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成品进行进一步的处理之成为更加完美,更精致的成品的行为;
所谓出售,是指以牟利为目的的作价销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本罪属行为犯,只要具有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行为之一的,即以本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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