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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之故意S人罪

2020-04-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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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义

故意S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中国刑法中性质最恶劣的少数犯罪之一。

二、构成要件

(一)主体

故意S人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故意S人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主观方面

故意S人罪在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三)客体

故意S人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法律上的生命是指能够独立呼吸并能进行新陈代谢的活的有机体,是人赖以存在的前提。

(四)客观方面

首先必须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作为、不作为均可构成。以不作为行为实施的S人罪,只有那些对防止他人死亡结果发生负有特定义务的人才能构成。如果使用放火、爆炸、投毒等危险方法S害他人,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应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对于教唆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去S害他人的,对教唆犯应直接以故意S人罪论处。其次,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既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执行死刑、正当防卫均不构成故意S人罪。经受害人同意而剥夺其生命的行为,也构成故意S人罪。对所谓的“安乐死”,仍应以故意S人罪论处,当然,量刑时可适用从轻或减轻的规定。第三,直接故意S人罪的既遂和间接故意S人罪以被害人死亡为要件,但是,只有查明行为人的危害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才能断定行为人所负罪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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