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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之过失致人S亡罪

2020-04-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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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义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S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

二、过失致人死亡罪构成要件

(一)主体

本罪的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其行为的结果抱有过失的心理状态,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S亡的结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被害人S亡的结果已经预见,但却轻信能够避免这种结果的发生。

应当预见是法律对行为人实施某种有意识的行为时,可能造成他人S亡结果的主观认识上的要求。根据一般人的能力和行为时的客观条件,行为人能够预见并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只是因为其疏忽大意才未预见,以致发生严重危害结果,他就应当对此结果负法律责任。由于行为人已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S亡的结果,进而产生了避免这种结果发生的责任,他却没有有效地防止他人S亡结果的发生,没有尽到自己应尽的责任。因此,行为人应对自己因主观上的过于自信所造成的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轻信能够避免他人S亡结果的发生,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S亡区别于间接故意杀人的界限。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

(四)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因过失致使他人S亡的行为。构成本罪,客观方面必须同时具备三个要素:

1、客观上必须发生致他人S亡的实际后果。这是本罪成立的前提。

2、行为人必须实施过失致人S亡的行为。在这里,行为人的行为可能是有意识的,或者说是故意的,但对致使他人S亡结果发生是没有预见的,是过失。

3、过失行为与被害人S亡的结果之间必须具有间接的因果关系,即被害人S亡是由于行为人的行为造成的。如果行为人的过失行为致人重伤,但由于其他人为因素的介入(如医师未予积极抢救或伤口处理不好而感染)致使被害人S亡的,只应追究行为人过失重伤罪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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