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检 >  阅读资料 >  法律基础 > 

扰乱市场秩序罪之逃避商检罪

2020-04-28  | 

金标尺职通编制【导读】扰乱市场秩序罪之逃避商检罪为方便广大考生,金标尺为大家收集整理了相关备考资料供大家参考学习更多招考资讯,备考干货,笔试资料,辅导课程,时政资料,欢迎关注重庆法检考试网

重庆法检交流群:791430061

备考题库:金标尺公考APP    

一、定义

逃避商检罪,是指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逃避商品检验,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使用,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门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逃避商检罪构成要件

(一)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构成本罪。实际构成其罪的则应是非法销售使用和出口应当经过商检而未经商检的进出口商品的单位及个人,如应当进行商检申报工作的进出口商品的收货、发货单位及个人。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这是针对行为可能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的结果而言的,即行为人对这种结果应当预见但因自己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预见其有可能发生,但却轻信能够避免,从而发生了这种严重危害结果。至于逃避商检的行为本身,则是出于故意,即明知行为违法仍然决意为之。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进出口商品检验的管理秩序。本罪的对象必须是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的商品种类表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对于不在这一范围内的商品的擅自销售、使用的行为,不构成本罪。

(四)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逃避国家对进出口商品的检验,情节严重的行为。首先,具有违反国家进出口检验法的行为是本罪成立的前提条件。如果行为人没有违反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的行为,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有关规定,逃避检验的非法行为是指下列三种行为:(1)对应当进行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在境内销售或使用的;(2)对应当进行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后就擅自出口的;(3)经过商检机构的抽查检验,认为是不合格的商品而擅自出口的。其次,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的行为,才能构成本罪。

以上就是重庆法检考试法律基础知识扰乱市场秩序罪之逃避商检罪相关考点相关讲解,各位同学看了之后一定要记下来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