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重庆法检《法律基础知识》:对外贸易法。更多招考资讯,备考干货,笔试资料,辅导课程,时政资料,欢迎关注重庆金标尺教育获取。
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对外贸易,是指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易。
第九条规定,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一条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可以接受他人的委托,在经营范围内代为办理对外贸易业务。
第十二条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规定,向有关部门提交与其对外贸易经营活动有关的文件及资料。有关部门应当为提供者保守商业秘密。
常识自测题
1.【多选】《对外贸易法》所称的对外贸易指的是( )。
A.货物进出口
B.技术进出口
C.国际服务贸易
D.国际旅游贸易
【金标尺答案】ABC。
2.【单选】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具体办法由( )规定。
A.国务院
B.对外贸易主管部门
C.当地省政府
D.当地省人大
【金标尺答案】A。
3.【判断】对外贸易经营者可以接受他人的委托,代为办理对外贸易业务。
【金标尺答案】B。
4.【判断】对外贸易者为了进行外贸易经营活动,所提交的相关资料,对外贸易主观部门应当将资料公开,以便民众更好的监督。
【金标尺答案】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