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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法检《法律基础知识》:转化型抢劫

2023-05-17  |  来源: 重庆金标尺教育

【导读】重庆法检《法律基础知识》:转化型抢劫。更多招考资讯,备考干货,笔试资料,辅导课程,时政资料,欢迎关注重庆金标尺教育获取。

转化型抢劫是刑法中一个比较常考的知识点,这个知识点属于法律拟制规定,即该行为本身不是抢劫罪,但刑法特别规定为是抢劫罪。是抢劫罪的“绿色通道”。

一、条件一,前提条件:犯盗窃、诈骗、抢夺罪。

(一)包括其他具有侵犯财产性质的盗窃、诈骗、抢夺罪,如盗伐林木罪、信用卡诈骗罪。

(二)成立《刑法》第269条的转化型抢劫,通常要求前行为达到犯罪的标准,但并不是必须要求前行为“盗窃、诈骗、抢夺”完全达到犯罪既遂的标准(只要求有盗窃、诈骗、夺的行为即可)

理由如下:第一,如果严格要求转化前的“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构成犯罪,则可能出现仅因盗窃等行为的数额未达到构罪标准,而放纵使用较强暴力拒捕的行为或者出到对造成严重犯罪后果的行为难以适当追责的情形。

第二,转化型抢劫与普通劫罪,虽然获取财物与实施暴力的前后顺序不同,但两者均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即刑法对两种行为的否定性评价是一致的,二者的罪质是相同的。因此,既然普通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有数额的要求,那么对转化型抢劫也不应该有数额的要求。

(三)如果前行为没有达到“盗窃罪、抢夺罪、诈骗罪”的定罪标准,那么,后行为要“补充”,即后行为应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

二、条件二,主观条件: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

(一)为了逃避被害人或者法律的制裁而使用暴力——使用暴力具有“被动性”,不使用暴力“当时”你走不了。

(二)如果使用暴力的目的是为了取财,直接认定为抢劫罪。如果行为人在实行盗窃、诈骗、抢夺过程中,尚未取得财物时被他人发现,为了非法取得财物,而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进而取走被害人的财物,应直接认定为抢劫罪。

三、条件三,客观条件:“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

()当场是指实施犯罪的现场,包括现场的延伸。即使行为人在被抓捕过程中乘机藏匿于一隐蔽处或者混人人群,暂时脱离了追捕人的视线,但是,追捕人立即进行搜索,并发现行为人的,仍应视为当场。

(二)暴力或暴力相威胁的对象:被害人或者其他抓捕者。

行为人对自己实施暴力,如自杀,从而防止被害人的追捕的,不成立转化型抢劫。因为转化型抢劫之所以以抢劫罪论处,就是因为这种行为已经对被害人造成了再度的威胁侵害,即又造成了新的法益侵害与威胁。

()力的程度足以使他人不敢反抗、不能反抗的程度,即与普通抢劫罪的暴力度相当。

首先,“暴力”是手段、程度的要求,并不是对结果的要求,并不需要造成被

轻伤或者轻微伤以上。

其次,以“摆脱”方式逃避抓捕,即“被动”的以“被动”方式使用暴力,必须“轻伤”以上,才能转化成抢劫。

()转型抢劫罪的共同犯罪。

第一,共同盗窃后,部分人使用暴力抗拒抓捕的,其余人基于一定意思联络,对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人提供帮助或实际成为帮凶的,可以抢劫共犯论处。

第二,单个人实施盗窃后,使用暴力抗拒抓捕,其他人中途加入进来,与之共同使用暴力的,亦可成立转化型抢劫的共犯。

牛刀小试

1.【单选】李某乘正在遛狗的老妇人王某不备,抢下王某装有4000元现金的手包就跑。王某让名贵的宠物狗追咬李某。李某见状在距王某50米处转身将狗踢死后逃离。王某眼见一切,因激愤致心脏病发作而亡。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李某将狗踢死,属事后抢劫中的暴力行为

B.李某将狗踢死,属对王某以暴力相威胁

C.李某的行为满足事后抢劫的当场性要件

D.对李某的行为应整体上评价为抢劫罪

【金标尺答案】C。本题考查刑法。

李某抢夺财物后虽然逃跑,王某指示其狗追赶李某,虽然其行为对象不符合法律关于事后抢劫的拟制情形,但是其行为发生的时间满足事后抢劫情形中的“当场”,即实施犯罪的现场及其随后追赶的整个过程之中。故本题答案为C。

A、B项:事后抢劫的行为要件是:行为人在盗窃、诈骗、抢夺之后,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暴力对象都只能是人。对宠物狗使用暴力不构成事后抢劫。D项:基于上述分析,虽然李某的行为符合事后抢劫的当场性要件,但由于李某的暴力对象并非是人,而是动物。因此,其不符合暴力的对象要件,因此,不属于事后抢劫,不成立抢劫罪。对李某的行为,应认定为抢夺罪(既遂)与故意毁坏财物罪(既遂),实行数罪并罚。

2.【多选】《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对转化型抢劫作出了规定,下列哪些选项不能适用该规定?(  )

A.甲入室盗窃,被主人李某发现并追赶,甲进入李某厨房,拿出菜刀护在自己胸前,对李某说:“你千万别过来,我胆子很小。”然后,翻窗逃跑

B.乙抢夺王某的财物,王某让狼狗追赶乙。乙为脱身,打死了狼狗

C.丙骗取他人财物后,刚准备离开现场,骗局就被识破。被害人追赶丙。走投无路的丙从身上摸出短刀,扎在自己手臂上,并对被害人说:“你们再追,我就死在你们面前。”被害人见丙鲜血直流,一下愣住了。丙迅速逃离现场

D.丁在一网吧里盗窃财物并往外逃跑时,被管理人员顾某发现。丁为阻止顾某的追赶,提起网吧门边的开水壶,将开水泼在顾某身上,然后逃离现场

【金标尺答案】ABC。本题考查刑法。

《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可知,转化型抢劫是指,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必须符合下述三个条件:(一)行为人必须首先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行为。(二)行为人必须是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其中,“当场”是指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的现场以及被人追捕的整个过程与现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是指对抓捕者或者阻止其窝藏赃物、毁灭罪证的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这里的暴力和以暴力相威胁,也应达到足以抑制他人反抗的程度,但不要求事实上已经抑制了他人的反抗。(三)行为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目的是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甲虽然为了抗拒抓捕拿出菜刀,但只是护在胸前,而不是用菜刀对着李某,甲用菜刀只是护着自己,而不是用菜刀实施暴力,也即并非是暴力威胁。故A项不能适用该规定,当选。乙抢夺后为抗拒抓捕打死狼狗,其针对的不是抓捕人而是动物,因此并不构成转化型抢劫所要求的暴力或威胁。故B项不能适用该规定,当选。丙为抗拒抓捕实施自伤行为,该行为并不能足以抑制被害人继续追捕。恰恰相反,丙的受伤使得其更容易被追捕。且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对象应该是抓捕者或者阻止其窝藏赃物、毁灭罪证的人,而不是行为者自身。故C项不能适用该规定,当选。 故本题答案为ABC。

D项:丁为抗拒抓捕将开水泼到顾某身上人后逃离现场,已经构成了此处要求的暴力,足以抑制被害人继续追捕。故D项可以适用该规定,不当选。

梳理完相关知识点之后,我们会发现一些方面的认定还是有点难的,这就需要大家多理解的同时多做题巩固,好完全吃透该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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