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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法检《法律基础知识》:携带凶器抢夺

2023-04-21  | 

【导读】重庆法检《法律基础知识》:携带凶器抢夺。更多招考资讯,备考干货,笔试资料,辅导课程,时政资料,欢迎关注重庆金标尺教育获取。

张某和石某带着西餐刀、铁丝等作案工具,来到一胡同内,趁刘女士回家开门不备时,将刘女士挎在左肩上的黑色女包抢走。就在二人逃跑的时候,西餐刀从他们身上掉了下来。刘女士被抢走的包内有人民币93元、金项链一条、金戒指一枚及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公安机关接到刘女士报案后迅速出击,于当日将石某、张某抓获,并依法提取了作为作案工具的西餐刀。在庭审中,被告人张某和石某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抢人钱财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但均辩称他们二人没有将西餐刀亮出来使用暴力作案,也没有殴打威胁被害人刘女士,其行为只构成抢夺罪,不构成抢劫罪。在本案中,张某和石某构成抢夺还是抢劫呢?

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罪论处。

一、该规定的性质:法律拟制规定。该行为本是抢夺罪,但刑法特别规定为抢劫罪。

二、关于“凶器”的理解。

包括管制刀具以外的其他具有杀伤力的凶器,如铅球、浓硫酸。但如果将凶器解释为包括“汽车”,将驾驶汽车抢夺的行为认定为是携带凶器抢夺,就属于类推解释。具体而言:

(一)凶器是用来杀伤他人的物品,即凶器是准备用来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例如,为了盗窃而携带的划破他人提包的刀片,不属于该款中的凶器。

(二)凶器的种类包括性质上的凶器(国家管制刀具),也包括用法上的凶器(铅球、砖头)。

(三)司法解释规定,“携带凶器抢夺”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

1.携带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行为,携带这些器械实施抢夺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抢夺”,以抢劫罪定罪。之所以这样理解,是因为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一般情形下民众是不会携带这些东西的,只要是携带这些器械,司法解释就推定行为人有实施犯罪的意图,从而认定为是携带凶器抢夺,进而认定为是抢劫罪。

2.行为人“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之外的器械,如菜刀、铅球)进行夺的。此种情况下,司法机关只有能够证明行为人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才能认定为抢劫罪。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携带这些器械本身虽然不能反映出违法性,但如果能证实行为人有实施犯罪的意图,就可以推定携带这些器械具有作为“凶器”使用的本性。即使最终未能使用,也符合刑法规定的“携带凶器抢夺”的特征。

三、携带。“携带”=“暗藏”(备用)。

(一)行为人主观上有随时使用凶器的想法。

如果行为人携带其他器械的本意不是为了实施犯罪,就不能认定为“携带凶器抢夺”,只能认定为是一般抢夺。

(二)客观上携而未(对人)用,并且没有(对人)显示(没有使用凶器对被害人实施暴力。胁迫)。

如果行为人携带管制刀具尾随他人,突然使用管制刀具将他人背着的背包剪(划)断,取得他人背包的,适用携带凶器抢夺构成的抢劫罪,而不是直接认定为是抢劫罪。因为此种情形下,凶器没有对人身产生威胁。如果直接使用或者显示凶器,那至少对被害人造成了胁迫心理,直接认定为抢劫罪。

(三)包括直接携带,也包括间接携带。

携带是一种现实上的支配,行为人随时可以使用自己所携带的物品,如手持凶器、将凶器藏在自己身上或随身的箱包里的行为,或者随从者实施上述行为的,也属于携带凶器。

 

牛刀小试

1.【判断】汪洋接儿子放学后,突然想起家里菜刀坏了,便去超市购买菜刀,并将菜刀放置于儿子书包内。在回家途中,汪洋见一年迈老人提着手提包独自行走,便令儿子在附近(十米内)等着,汪洋独自上前抢夺老人手提包,并抱着儿子逃走。汪洋属于携带凶器抢夺,成立抢劫罪。

【金标尺答案】B。本题考查刑法。

汪洋不属于携带凶器抢夺,不成立抢劫罪。《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从客观上看,汪洋将菜刀(凶器)放置于儿子书包内,在其实施抢夺行为时,儿子处于其附近,凶器处于汪洋的现实支配下,具有随时的可能性。但是,认定“携带凶器抢夺”,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随时使用凶器的想法。如果行为人携带其他器械的本意不是为了实施犯罪,就不能认定为“携带凶器抢夺”,只能认定为是一般抢夺。本案中汪洋主观上并没有准备使用凶器的想法,汪洋所携带的凶器,是因为家里菜刀坏了而临时购买,并非因为杀伤或威胁以方便抢夺而携带,在实施抢夺行为时,也没有准备使用的意识,因此汪洋不属于携带凶器抢夺,不成立抢劫罪。

故本题说法错误

2.【单选】

携带凶器抢夺的,应当(  )。

A.以抢夺罪追究刑事责任

B.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

C.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

D.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

【金标尺答案】B。本题考查刑法。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所以,携带凶器抢夺的构成抢劫罪。故本题答案为B。

法院根据证据查明:二被告人张某和石某经过预谋,以抢掠他人财物为目的,准备了西餐刀、铁丝等作案工具,主观故意的犯意明显,而且携带西餐刀具就是为了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整个作案过程,符合“行为人在抢夺时随身携带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以外的其他器械”,构成抢劫罪。

携带凶器抢夺是抢劫罪中一个比较小的知识点,虽然很小,大家也要把握好对“凶器”和“携带”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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