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重庆法检《法律基础知识》:诉讼时效期间经过的法律效力。更多招考资讯,备考干货,笔试资料,辅导课程,时政资料,欢迎关注重庆金标尺教育获取。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权利人将失去胜诉权利。诉讼时效在我们的考试中也是个常考的点,接下来我们一起梳理一下诉讼时效届满后的相关知识点。
一、起诉。
对于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不得裁定不予受理。因此,对于诉讼时效期间已经经过的债权,权利人并未丧失起诉权。
二、审理。
诉讼时效抗辩权系债务人的权利,债务人是否行使自行决定,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债务人在审理过程中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二)债务人在审理过程中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法院应当判决原告胜诉。债权人是否会丧失胜诉权要看债务人是否进行诉讼时效抗辩。
三、抗辩期限。
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四、事后放弃诉讼时效利益。
虽然当事人之间不得“事前”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约定,但允许“事后”放弃诉讼时效利益,即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允许当事人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约定。对于“事后放弃诉讼时效利益”而言,主要包括两种:
(一)同意履行。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债务人虽未自愿履行但已作出同意履行的意思表示的,视为放弃时效利益,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
1.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的原因并非诉讼时效中断,而是新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形成,具有强制执行力,即单方允诺之债。
2.债务人同意履行全部债务的,全部债务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债务人同意履行部分债务的,在同意的范围内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
(二)自愿履行。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债务人自愿履行的,视为放弃时效利益,不得反悔;债权人受领给付的,不构成不当得利。
牛刀小试
1.【单选】甲公司向乙公司催讨一笔已过诉讼时效期限的10万元货款。乙公司书面答复称:“该笔债务已过时效期限,本公司本无义务偿还,但鉴于双方的长期合作关系,可偿还3万元。”甲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偿还10万元。乙公司接到应诉通知后书面回函甲公司称:“既然你公司起诉,则不再偿还任何货款。”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乙公司的书面答复意味着乙公司需偿还甲公司3万元
B.乙公司的书面答复构成要约
C.乙公司的书面回函对甲公司有效
D.乙公司的书面答复表明其丧失了10万元的时效利益
【金标尺答案】A。本题考查民法。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题中,乙公司在书面答复中愿意偿还3万元,是对3万元的诉讼时效利益的放弃,不能再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进行抗辩,但并不表明乙公司抛弃了全部10万元债务的时效利益。因此,A项正确,CD项错误。 故本题答案为A。
B项:《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规定,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本题中,乙公司的书面答复是对3万元债务时效利益的抛弃,并没有与甲公司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不是要约,属于单方法律行为,不需要对方的同意。
2.【判断】2018年4月1日,范某从曹某处借款2万元,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期。2021年3月22日,曹某通知范某还款,并留给其10天准备时间。若曹某于2024年4月2日或其之后起诉,范某提出该债权诉讼时效已过的抗辩,则法院应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金标尺答案】A。本题考查民法。
《民诉法解释》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对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抗辩事由成立的,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题中,2024年4月1日诉讼时效届满,曹某如果在4月2日及其后起诉且范某向法院提出诉讼时效已过的抗辩,那么法院应依法判决驳回曹某的诉讼请求。
故本题说法正确。
诉讼时效届满这部分的知识点还是很简单的,相信大家应该能够很容易理解并快速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