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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法检《法律基础知识》:拐卖妇女、儿童罪和拐骗儿童罪

2023-04-13  |  来源: 重庆金标尺教育

【导读】重庆法检《法律基础知识》:拐卖妇女、儿童罪和拐骗儿童罪。更多招考资讯,备考干货,笔试资料,辅导课程,时政资料,欢迎关注重庆金标尺教育获取。

孙卓案在近期开庭审理,这一案件牵动了我们很多人的心,因为没有金钱交易,检方则将其认定为拐骗儿童罪,但孙爸爸和广大网友认为,这一罪责的量刑不足以弥补他们这些年的伤痛,孙姐姐也呼吁取消拐骗罪,统一认定为拐带罪。拐卖儿童罪和拐骗儿童罪仅仅一字之差,为什么会引起这么多的声音呢,我们来梳理一下这两个罪以及他们的区别。

一、对象:年满14周岁的妇女、不满14周岁的儿童。年满14周岁的男性不能成为本罪的对象。

二、行为方式:

(一)只要是以出卖为目,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窝藏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不论拐卖人数多少,是否获利,均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追究刑事责任,并且是犯罪既遂。上述行为即便没有将妇女、儿童卖出,也认为是侵犯了妇女、儿童的身自由,应以犯罪既遂论处。

(二)但是,出卖捡拾儿童的,出卖亲生子女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后才产生出卖犯意进行出卖妇女、儿童的,应以出卖了被害人为既遂标准。因为此种情形下,儿童早就处于行为人的控制之下,只有实际卖出才能认定为是犯罪既遂。

三、加重处罚情形。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七)拐卖妇女、儿童致人重伤、死亡这一结果加重犯,包括:1.在拐卖过程中,由拐卖行为本身过失导致妇女重伤。2.在拐卖过程中,为了实现拐卖目的,故意造成妇女重伤。例如,妇女反抗时为了制服妇女而对其实施暴力,致其重伤。(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四、认定中的几个问题。

(一)介绍婚姻:通过介绍婚姻、介绍他人收养儿童索取财物的,不成立本罪。

理由:介绍婚姻索取钱财,虽然行为人也有获利行为,但其是在明知男女双方自愿及地位平等的基础上,为促成婚姻的缔结而居间介绍、联系,没有违反妇女的意志。

(二)任何人都无权出卖儿童。父母出卖亲生子女,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单位的工作人员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将所诊疗、护理、抚养的儿童贩卖给他人的,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三)具有抚养义务的主体出卖儿童的,同时也触犯了遗弃罪,与拐卖儿童罪存在竞合。

拐骗儿童罪

一、本罪侵害的法益是家长的监护权和儿童的人身自由、安全。只要侵害两种法益之一,就构成本罪。

二、行为方式:拐骗。这里的拐骗,既包括实力控制手段(绑架、劫持),也包括欺骗。

三、拐骗儿童罪与拐卖儿童罪的区分:有无出卖目的。成立拐骗儿童罪,不要求特别目的。如果有出卖目的,则成立拐卖儿童罪。

 

牛刀小试

1.【单选】甲以从事杂技表演的名义欺骗多名农村儿童。儿童均信以为真,便随甲进城。甲将这些儿童带至大城市,利用儿童从事乞讨活动。其间,甲曾与儿童的家属电话联系,称小孩生活得很好。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的行为构成组织儿童乞讨罪

B.甲的行为构成拐骗儿童罪

C.甲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D.甲的行为征得了儿童家长的同意,不成立犯罪

【金标尺答案】B。本题考查刑法。

《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拐骗儿童罪,是指采用蒙骗、利诱或其他方法,使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本案中,甲“蒙骗儿童”,使多名农村儿童脱离了其家庭或监护人,甲的行为构成拐骗儿童罪。故本题答案为B。

A项:《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一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构成组织儿童乞讨罪。该罪的行为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手段,本题中甲没有暴力、胁迫,因此不构成组织儿童乞讨罪。

C项:《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甲采取隐瞒真相(即这些儿童并非真的是乞讨儿童)的方法利用儿童从事乞讨活动,骗取好心人的财物,但通常施与乞讨儿童的财物数额应该达不到诈骗罪所要求的“数额较大”,因此甲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D项:甲虽然打电话和家属联系,但是基于欺骗之上的做法,不影响其行为构成拐骗儿童罪。

2.【多选】李某以出卖为目的偷盗一名男童,得手后因未找到买主,就产生了自己抚养的想法。在抚养过程中,因男童日夜啼哭,李某便将男童送回家中。关于李某的行为,下列选项是错误的是(  )。

A.构成拐卖儿童罪

B.构成拐骗儿童罪

C.属于拐卖儿童罪未遂

D.属于拐骗儿童罪中止

【金标尺答案】BCD。本题考查刑法。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的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本题中,李某以出卖为目的,偷盗男童的行为亦应成立拐卖儿童罪。但就该罪的具体犯罪形态的判断上,只要犯罪人实施了拐卖儿童罪的拐卖行为,即成立拐卖儿童罪的既遂。C项错误,A项正确。采用蒙骗、利诱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构成拐骗儿童罪。拐骗儿童的目的绝不能为出卖,否则,构成拐卖儿童罪而不成立拐骗儿童罪。本题中,一方面,由于李某在犯罪手段上,采用了偷盗而非拐骗;另一方面,李某偷盗该男童的目的在于出卖,因此,李某的行为该当拐卖儿童罪的构成要件,而不构成拐骗儿童罪。B、D项错误。故本题答案为BCD。

【注意】本题为选非题,请考生注意题干要求。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最高刑为死刑,而拐骗儿童罪的最高刑为五年,虽然按照目前现有的证据来看,检方认定为是拐骗儿童罪是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但是这五年不能弥补孙家的伤害。这也是大家对检方的量刑意见产生异议的原因之一。在我们关注这件案子的同时,大家也要掌握好两罪的相关知识点,多做题练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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