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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法检《法律基础知识》:股东资格的取得与确认

2023-04-10  |  来源: 重庆金标尺教育

【导读】重庆法检《法律基础知识》:股东资格的取得与确认。更多招考资讯,备考干货,笔试资料,辅导课程,时政资料,欢迎关注重庆金标尺教育获取。

股东,又称出资人、投资人,但是出资人、投资人的概念更为宽泛,股东是对公司法商的出资人的特别成为,那么股东资格可以通过哪些方式可以取得呢。

一、股东资格的取得

(一)原取始得

1.有限公司中,出资人认缴出资,公司成立并记载于股东名册后,其身份即成为股东,依据股东名册的记载行使股东权利。

2.股份公司中,出资人认购股份,公司成立并签发股票或记载于股东名册后,其身份即成为股东。

(二)继受取得

通过股权转让从原股东处受让股权成为公司的股东。

二、股东资格的证明

股东资格的证明应结合多种因素综合衡量判断。

(一)实际出资或继受股权——事实证据

当事人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或者依法继受取得股权后,公司未依法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当事人有权请求公司履行上述义务。

(二)股东名册——推定证据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行使股东权利。所以股东名册是股东身份或资格的法定证明文件。

【注意】如果股东名册没有记载,不能因此否认股东资格。

(三)商事登记——对抗证据

1.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及名称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但是,若未经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股东资格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2.股东名册与商事登记的记载内容有冲突的,对公司内部而言,以股东名册为准,对公司外部主体而言,以商事登记为准。

(四)出资证明书、公司章程与股东资格

1.出资证明书与股东资格的取得没有必然的联系,出资只是获得股权的方式之一,并非唯一方式,股东还可以通过继承、受让等获得股东资格。所以出资瑕疵不影响股东取得股东资格。

2.公司章程的记载与股东资格的取得没有必然联系。公司章程中应载明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如果因故未记载,不能因此否认股东资格。

三、股权转让

股权因股东自主转让或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发生转让的,当股东名册发生变更时,受让人取得股东资格,但是未经商事登记不能对抗第三人。

四、一股二卖

(一)定义:股权转让后尚未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原股东将仍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的行为。

(二)二卖行为效力

基于善意取得制度评价二卖行为效力。如果符合善意取得条件,二卖行为有效。(三)一卖受让人的救济

1.请求原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2.请求对于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有过错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承担相应责任。受让股东对于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也有过错的,可以适当减轻上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责任。

牛刀小试

1.【单选】甲、乙、丙拟共同出资50万元设立一有限公司。公司成立后,在其设置的股东名册中记载了甲乙丙3人的姓名与出资额等事项,但在办理公司登记时遗漏了丙,使得公司登记的文件中股东只有甲乙2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丙不能取得股东资格

B.丙取得股东资格,但不能参与当年的分红

C.丙取得股东资格,但不能对抗第三人

D.丙不能取得股东资格,但可以参与当年的分红

【金标尺答案】C。本题考查公司法。

《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民法典》第六十五条规定,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情况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本题中,记载在股东名册的丙能够取得股东资格,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故本题答案为C。

B、D项:《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本题中,丙能够取得股东资格,则能够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或者按照约定的方式参加公司分红。

 

2.【多选】孙某是领航公司的股东,2018年9月,孙某将所持的领航公司10%的股权转让给张某,但是负责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领导因私怨故意不为张某办理相关手续。2018年10月,孙某又将该10%的股权以更高的价格转让给李某,并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结合有关法律,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张某可以孙某“一股二卖”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孙某与李某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

B.李某是善意相对人,则李某可以取得该股权

C.张某可以要求孙某承担股权不能转让的赔偿责任

D.张某可以要求李某承担股权不能转让的赔偿责任

【金标尺答案】BC。本题考查公司法。

《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七条规定,股权转让后尚未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原股东将仍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受让股东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原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受让股东损失,受让股东请求原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有过错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股东对于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也有过错的,可以适当减轻上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责任。本题中,如果李某为善意相对人,李某可以取得该股权。张某可以起诉孙某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而不得请求撤销孙某与李某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张某可以请求孙某承担股权不能转让的赔偿责任,而不能要求李某承担赔偿责任。故本题答案为BC。

 

该部分知识点并不难,只要大家细心梳理还是比较容易掌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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