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重庆法检《法律基础知识》: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更多招考资讯,备考干货,笔试资料,辅导课程,时政资料,欢迎关注重庆金标尺教育获取。
甲公司业务经理乙长期在丙餐厅签单招待客户,餐费由公司按月结清。后乙因故辞职,月底餐厅前去结帐时,甲公司认为,乙当月的几次用餐都是招待私人朋友,因而拒付乙所签单的餐费。那么,甲可以拒绝支付么?
一、判断
(一)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第三人没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行为。
(二)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三)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的核心区别是:第三人是否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注意】相对人需举证证明有理由的“理由”,包括主客观相结合的构成要件:
1.主观上要善意且无过失。无过失,是指尽到必要的审查义务,一般是指对于行为人出示的授权文件或职位的形式审查义务(即对授权委托书进行形式审查)而非实质审查义务(即无须核实)。
2.客观上要存在权利外观。
权利外观主要包括如下三类,分别是:(1)介绍信。(2)盖有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的空白合同书。【注意】公司的公章和合同专用章不得是伪造的,如是伪造的,则不构成表见代理,而构成无权代理。(3)交易习惯。
二、合同效力
无权代理而签订的合同效力待定,表见代理而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能够产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效果,适用有权代理规则。
三、法律效果
(无签代理)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与此相对应,表见代理而签订的合同系有效的合同,因此,法律效果一定由被代理人(或本人)承担,其承担责任后可向代理人追偿。【注意】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四、民事权利
在无权代理的情形下,共存在四个权利,即被代理人的追认权、否认权和相对人的催告权和(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其中,只有相对人的催告权并非形成权,其余均属于形成权。
【注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构成表见代理:
1.行为人伪造他人的公章、合同书或授权委托书等,假冒他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
2.被代理人的公章、合同书或授权委托书等遗失、被盗,或与行为人特定的职务关系已经终止,并且已经以合理方式公告或通知,相对人应当知悉的。
牛刀小试
1.【多选】关于代理,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代理人张某经被代理人钱某同意后选定复代理人于某的,应当就复代理人于某的行为向被代理人钱某承担责任
B.王某口述遗嘱,由王小某代书,张某和李某作为见证人,属于代理
C.杨某委托朋友阿玉购买一台电脑,恰好阿玉手中有杨某想要购买的那台电脑,于是阿玉便以杨某的名义与自己签订合同,阿玉的行为属于滥用代理权
D.秦某在甲公司辞职后,偷偷伪造了甲公司的公章,代理甲公司与生意伙伴签订了合同。秦某的行为属于表见代理
【金标尺答案】ABD。本题考查民法。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转委托代理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以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本题中,“就复代理人的行为”指的是就复代理人的一切行为承担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A项当选。根据民法理论,代书遗嘱并非代理行为。在代书遗嘱中,遗嘱的内容由被继承人口述,代书人无权决定遗嘱的内容。而在代理中,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为意思表示,独立决定法律行为的内容。本题中,王小某代书的行为没有独立的意思表示,不属于代理行为,B项当选。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人无代理权,有权利外观,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权利外观的形成可归责于被代理人。虽然秦某伪造单位公章形成了权利外观,但并不可归责于被代理人,因此不构成表见代理,D项当选。故本题答案为ABD。
C项:《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本题中,阿玉以杨某的名义与自己签订合同属于自己代理,阿玉的行为属于滥用代理权。综上所述,【注意】本题为选非题,请考生注意题干要求。
2.【单选】甲用伪造的乙公司公章,以乙公司名义与不知情的丙公司签订食用油买卖合同,以次充好,将劣质食用油卖给丙公司。合同没有约定仲裁条款。关于该合同,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如乙公司追认,则丙公司有权通知乙公司撤销
B.如乙公司追认,则丙公司有权请求法院撤销
C.无论乙公司是否追认,丙公司均有权通知乙公司撤销
D.无论乙公司是否追认,丙公司均有权要求乙公司履行
【金标尺答案】B。本题考查民法。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本题中,甲使用欺诈手段与丙公司订立合同,即使乙公司追认,丙公司也有权请求法院撤销。故本题答案为B。
A、C项:《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本题中,善意相对人丙公司的撤销权存在于被追认前,追认后不能通知对方撤销合同。
D项:《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本题中,由于题干中没有说明丙公司“有理由相信”甲有代理权,所以不构成表见代理,若乙公司不追认,该合同对被代理人乙不产生效力,丙公司无权要求乙公司履行。
梳理了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的知识点,我们来分析一下开头的案例:乙曾经享有在丙餐厅的签单的委托代理权,乙辞职前在丙餐厅招待私人朋友以及辞职后在丙餐厅以甲的名义签单分别属于超越代理权和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均属无权代理,但是甲公司未将乙辞职的这一情况及时通知丙餐厅,私人朋友与公司客户亦无法从外部区别,导致丙餐厅相信乙有代理权,丙餐厅善意且无过失,乙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代理行为有效,乙所签单的餐费应由甲公司承担。
该部分知识点比较重要,希望大家能够做好区分和理解,并辅以做题巩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