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重庆法检《法律基础知识》:立法法。更多招考资讯,备考干货,笔试资料,辅导课程,时政资料,欢迎关注重庆金标尺教育获取。
第二十条规定,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法律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法律草案发给代表,并可以适时组织代表研读讨论,征求代表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规定,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席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对该法律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七条规定,法律草案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由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律草案表决稿,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三条规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部分修改的法律案,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或者遇有紧急情形的,也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
第四十条规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后将法律草案及其起草、修改的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委员长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征求意见的情况应当向社会通报。
常识自测题
1.【单选】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法律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 )前将法律草案发给代表。
A.10天
B.20天
C.30天
D.45天
【金标尺答案】C。
2.【判断】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席团同意即可。
【金标尺答案】B。
3.【判断】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可能只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
【金标尺答案】A。
4.【判断】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都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后将法律草案及其起草、修改的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没有例外。
【金标尺答案】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