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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基】无因管理详解

2019-04-30  | 

一、无因管理的概念

无因管理,是指管理人为被管理人利益,在没有法律义务的情况下,管理被管理人事务的行为。无因管理是为一种法律事实, 所引起的情权债务关系, 为无因管理之债。

二、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一)管理人没有法律上的义务

法律上的义务,既包括法定义务,也包括约定义务。管理人在没有法律上的义务的情况下,对被管别人的事务加以管理,方才构成无因管管理,否则管理不能构成。

(二)无因管理的客观要件

无因管理的客观要件为,管理人所管理的事务应他人事务。

对于这一要件,需要把握如下几点

1.管理人误信自己事务为他人事务而加以管理的,由于所管理的是自己事务,不成立无因管理管理。

2.管理人误信他人甲的事务为他人乙的事务面加以管理,所管理的仍然是他人的事务,故可以构成无因管理。

3.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即使未达到无因管理的效果,也不影中无因管理的构成。

(三)无因管理的主观要件

无因管理的主观要件为,管理人对他人事务的管理,应具有为他人利益的意思。

三、不适用无因管理的情形

(一)对违法事项进行管理,不构成无因管理,不发生无因管埋之债。

(二)对他人人身专属事项的管理,不构成无因管理,不发生无因管理之债。

(三)基于宗教规范所实施的行为,不构成无因管理,不发生无因管理之债。

例如:教徒王某根据宗教教义的要求,照料孤寡老人乙的生活,支出费用6000元。甲对乙的照料,不构成无因管理。

(四)基于人伦道德所实施的行为,不构成无因管理,不发生无因管理之债。
例如:张某自幼被乙收养。甲成年后,见生父年龄老迈、生活艰辛,觉得自己毕竟是其所生,对其活加以照料。张某的行为不构成无因管理。

四、无因管理的效力

(一)管理人的权利

1.请求偿还必要费用。管理人为管理本人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本人应当予以偿还,并应同时还自支出时起的利息。

2.请求偿还必要债务。管理人为管理事务,而以自己名义向第三人负担的必要债务,管理人有权求本人偿还。

3.损害赔偿请求权。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有损害的,得向本人请求损害赔偿。该项损害赔偿请求权以损害与管理事物之间有相当因果关系为成立要件。如管理人因救火受伤支出的医药费,得请求本人赔偿。

(二)被管理人的义务

被管理人应赔偿管理人无因管理行为所导致的损失,费用鱼债务,被管理人无需支付管理人无因管理行为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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