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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法检《法律基础知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

2024-12-09  | 

【导读】重庆法检《法律基础知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更多招考资讯,备考干货,笔试资料,辅导课程,时政资料,欢迎关注重庆金标尺教育获取。

一、定义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时,侵权人应当依法承担的侵权责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七章专门对其作出规定。

二、构成要件

(一)存在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

按照污染物质的不同,可以将污染环境的行为分为:大气污染、水污染、环境噪声污染、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污染和放射性污染。生态破坏,是指因污染环境的行为或者其他行为而对生态造成的破坏,如水土流失、沙漠化、荒漠化、森林锐减、生物多样性的减少、湖泊的富营养化、地面下沉等。判断行为人存在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的重要标准是该行为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二)造成他人损害

只有给他人造成损害,才产生侵权赔偿责任。我国法律上未限制环境污染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类型,因而损害既包括人身伤亡(如造成他人患病),也包括对财产造成的损害(如因河流污染导致养殖户的鱼苗死亡)。

(三)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民法典第1230条的规定,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实行因果关系推定,即受害者无须证明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与其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而由污染者、破坏者就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负举证责任。

三、免责与减责事由

(一)免责事由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的免责事由只有两项:不可抗力与受害人故意。

(二)减责事由

既然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那么只有在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或扩大具有重大过失时,方能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四、赔偿

1.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2.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侵权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3.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

4.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

1)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

2)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3)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

4)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

5)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牛刀小试

【单选】关于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两个以上侵权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一律承担连带责任

B.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被侵权人只能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C.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举证责任倒置,由被告证明所有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D.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金标尺答案】D。本题考查民法典。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规定: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故本题答案为D。

A项:《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一条规定:两个以上侵权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排放量,破坏生态的方式、范围、程度,以及行为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用等因素确定。

B项:《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三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侵权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C项:环境污染侵权的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是指在环境污染侵权案件中,举证责任的分配采用特殊的规则,即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以证明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证明存在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减轻责任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至第5条,原告的举证责任包括三个部分:一是根据生态环境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件、生态破坏责任纠纷案件的原告应当就被告实施了污染环境或者破坏生态的行为,以及原告人身、财产受到损害或者有遭受损害的危险承担举证责任;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原告应当就被告实施了污染环境或者破坏生态的行为且该行为违反国家规定,以及生态环境受到损害或者有遭受损害的重大风险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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