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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重庆法检考点积累:票据权利

2019-06-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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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仅指以支付金钱为目的的有价证券,即出票人根据票据法签发的,由自己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有价证券。

一、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是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他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1、付款请求权

付款请求权又称第一次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对票据主债务人(如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发票人、支票的保付人等)行使请求其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2、追索权

追索权是指因持票人在第一次请求权没有或无法实现的情况下,对票据的其他付款义务人(如汇票、支票的发票人,汇票、本票的保证人,票据的背书人等)行使请求偿还票据款的权利。

二、票据权利的行使

票据权利的行使应当在票据债务人的经营场所和经营时间内进行,票据债务人无经营场所的应当在其住所。

票据的行使,是指票据债权人向票据债务人提示票据,请求其履行票据债务的行为,所谓提示票据就是向债务人出示票据供其观看,请求其付款。持票人如未能在票据法规定的时期内提示票据,则发生其丧失追索权的效力,按期提示票据既是付款请求权的行使,也是追索权的保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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