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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重庆法检考点积累:著作权的内容

2019-06-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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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著作人身权:

1、发表权:作者依法决定是否将其作品公之于众的权利,“公之于众”是指将作品向不特定的人公开,但不以公众知晓为要件。发表权是一次性权利,一经行使即归消灭。

2、署名权:是作者为表明其作者身份,在作品上注明其姓名或名称的权利,具体包括作者决定是否署名及如何署名等。

3、修改权:是作者本人或授权他人修改其作品的权利。

4、保护作品完整权: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二、著作财产权

1、复制权:指通过印刷、拓印等方式将作品复制一份或或多份的权利。

2、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赠与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原件或复制件的权利。

3、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或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但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除外,客体仅指电影、电视、软件。

4、展览权: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原件或复制件,仅适用于美术和摄影。

5、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权利。

6、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7、广播权:即以无线、有线传播或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其他设备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8、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9、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式将作品固定在有关载体上的权利。

10、获得报酬权:是指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因作品的使用或转让而获得报酬的权利。

11、转让权:著作权人可以转让上述部分或全部权利,许可他人使用其作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12、许可使用权:著作权人通过与他人签订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作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13、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应当有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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