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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法检考试法基知识:特殊收养关系

2019-06-29  | 

特殊收养关系主要的情况有:

1、收养三代以内的同辈旁系血亲子女,可以不受下列限制:

1)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2)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收养人和被收养的年龄相差40岁以上;

3)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2、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子女的限制。

3、继父或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统一,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下列限制:

1)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

2)收养人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30周岁;

3)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

4)收养一名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