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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含义
宣告失踪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的人宣告为失踪人的制度。
二、宣告失踪的条件
1、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
下落不明期间的起算点,原则上,为自然人离开最后居住地后失去音讯的次日。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为战争结束之日的次日。
2、利有关系人申请
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人的配偶、父母、子女、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3、法院公告:公告期为3个月
4、失踪宣告
公告期满,被申请人仍然卜落不明,法院做出失踪宜告判决。
三、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失踪的,其监护人即为财产代管人。
2、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失踪的,由失踪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代管人。
3、代管有争议的,或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法院根据有利于保护失踪人财产的原则,指定其他公民或者有关组织作为代管人。
四、失踪宣告的撤销
1、宣告失踪的撤销条件
(1)实体条件: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
(2)程序条件: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2、告失踪撤销的法律后果。
失踪宣告撤销后,财产代管人应当向本人移交代管财产,报告代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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