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重庆法检备考资料请关注“金标尺公考”微信公众号
重庆法检QQ交流群:175050892 | 备考题库:金标尺公考APP
一、假释的概念
假释是指对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了一定的刑期以后, 如果确有悔动表现,不再危害社会,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假释是有条件地提前释放,还存在着收监执行余刑的可能。
二、假释的限制条件
1、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3年以上,才可以适用假释。
2、对死缓犯减刑后假释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只要符合假释的条件的,都能进行假释。
3、罪犯减刑后又假释的间隔时间,一般为 1年;对一次减刑2年或3年刑期后又适用假释的,其问隔时间不能少于2年。
4、对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假释,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的起始时间.应当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5、“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所谓特殊情况是指有国家政治、国防、外交等方面特殊需要的情况。
6、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 抢劫、强奸、爆炸、绑架、放火、投放危险物质或者 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三、假释的考验期及其考察
1、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2、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被假释的罪犯,除有特殊情况,一般不得减刑,其假释的号验期也不能缩短。
3、根据《刑法》规定,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已的活动情况;
(3)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4、根据《刑法》85条规定,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5、根据《刑法》规定,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的考察,主要是考察其在假释号验期限内是否再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以及是否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如果没有,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如果有,则撒销假释,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或者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更多资讯,扫描下方二维码
- 上一篇:【法基】自首
- 下一篇:【法基】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