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诉讼法的概念
民事诉讼基本制度,也叫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是指在民事诉讼的一定阶段或重大环节上起着基本作用的准则,是人民法院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的民事诉讼的基本规则。
二、民事诉讼法基本制度
1、合议制度
合议制是指由几名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的制度。实行合议制是为了发挥集体的智慧,弥补个人能力上的不足,以保证案件的审判质量。
按合议制组成的审判组织,称为合议庭。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不同审判程序中,合议庭的组成人员有所不同。
2、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是指为了保证案件的公正审判,而要求与案件有一定的利害关系的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不得参加与本案的审判活动或诉讼活动的审判制度。
(1)回避适用的对象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回避制度的人员包括: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勘测人员等。
(2)适用回避的情形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则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二是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是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有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
3、公开审判制度
公开审判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审判过程及结果应当向群众、社会公开。
根据法律规定,以下案件不公开审理:
一是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包括党的秘密、政府的秘密、军队的秘密;
二是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
三是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4、两审终审制度
两审终审制度是指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后即告终结的制度。
依照两审终审制度,一般的民事诉讼案件,当事人不服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允许上诉的裁定,可上诉至二审人民法院,二审人民法院对案件所做的判决、裁定为生效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所做的一审判决、裁定、为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特别程序、督导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诉讼标的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涉及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纠纷,银行卡 纠纷,物业、电信等服务合同纠纷等九类金钱给付的案件的小额诉讼程序实行一审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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