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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首
自首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并接受国家审查和裁判的行为。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
二、一般自首
一般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
1、自动投案要求犯罪分子必须自愿置于有关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下,等待进一步交代犯罪事实,接受国家司法机关的审查和裁判。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是逃跑之后在投案的,对于因为逃跑构成的逃脱罪可以认定为自首,但是对于前面的犯罪则不能认定为自首。
2、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是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3、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犯罪嫌疑人被亲友采用捆绑等手段送到司法机关,或者在亲友带领侦查人员前来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并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的,虽然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但可以参照法律对自首的有关规定酌情从轻处罚。
三、特别自首
特别自首,亦称准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1、成立特别自首的主体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作犯。其中,所谓强制措施,是指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拘传、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和逮捕。所谓正在服刑的罪犯,是指已经人民法院判决、正在执行所判刑罚的罪犯。除上述法律规定的三种人以外的犯罪分子,不能成立特别自首。
2、必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所供述的必须是本人的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罪行。所供述的罪行与司法机关掌握的罪行在罪名上是否一致,其法律后果有所不同。
(1)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罪行的,以自首论;
(2)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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