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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基】全国人大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2019-06-05  | 

全国人大代表大会全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大代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集体行使最高国家权力。依照我国现行宪法和《全国人大组织法》的规定,全国人大代表每届任期为5年,即从每届全国人大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下届全国人大举行第一次会议为止;补选代表的任期从补选产生之日到本届人大任期届满为止。

1、全国人大代表的权利包含:

1)提出议案的权利。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分别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30名代表联名可以提出议案,1/10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案,1/5 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宪法修正案草案。

2)提出质询和询问的权利。全国人大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30名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3)言论免责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4)刑事豁免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许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

2、全国人大代表的义务包含: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并且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同原选举单位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原选举单位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罢免本单位选出的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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