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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基】著作权的客体

2019-06-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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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著作权法》中规定的保护的作品包括:

(1)文字作品,即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

(2)口述作品,指即兴演讲、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创作的作品。注意:“即兴”,如果是照本宣科就不能构成口述作品,而是表演。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4)美术作品,即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注意:美术作品原件的转移不代表著作权的转移。

(5)建筑作品,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

(6)摄影作品,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

(7)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可以统称为影视作品。

(8)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

(9)计算机软件。

(10)模型作品,即为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

(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比如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2、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1)违禁作品: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2)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时事新闻;历法、数表、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3)侵权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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