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区域变更的法律程序:
行政区域的变更包括行政区域的设立、调整、撤销和更名。这些都必须根据一定的法律程序进行,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其法律程序包括:
1、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设立、撤销、更名,特别行政区的及其制度成立,应由全国人大审议决定。
2、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设立、撤销、更名或者隶属关系的变更,自治州、自治县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县、市的行政区域界线的重大变更,都须经国务院审批。
3、县、市、市辖区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由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时,必须有国务院授权。
4、乡、民族乡、镇的设立、撤销、更名或者变更行政区域的界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总结:全国人大管省级,省级政府只管乡,改动县以上,要找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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