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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指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监狱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将其原判刑罚予以减轻的一种制度。
1、可以减刑的实质条件是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监狱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
(1)认真服法;
(2)认真遵守监规,接受监狱改造;
(3)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
(4)积极参加劳动,完成任务。
2、减刑的限度,是指犯罪分子经过减刑以后,应当实际执行最低刑期。
(1)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
(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3年;
(3)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刑执行的犯罪分子,缓刑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不能少于25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0年。
3、减刑的程序
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意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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