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检 >  阅读资料 >  法律基础 > 

2019重庆法检考点积累: 建设用地管理

2019-08-07  | 

2019重庆法检备考群:791430061  | 备考题库:金标尺公考APP  | 备考课程  | 考点积累

一、 国家建设用地

1、建设用地原则上使用国有土地。

2、国家建设征用农民集体土地,应依法报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1)基本农田;

2)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

3)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

3、征收上述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4、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5、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二、乡村建设用地

《土地管理法》规定了乡村建设用地的管理。要点为:

1、建设用地原则上使用国有土地。也即,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出租、转让用于非农建设。

2、上述原则的例外

1)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批准可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2)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此种情况也需批准,即,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独资)企业;或者通过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出资、联营等形式共办企业。通过投资等方式向“非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用地者提供集体土地使用权,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4)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已经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为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法律允许。即此种情况可以用于非农建设,并且无须批准。

3、临时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