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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国家建设用地
1、建设用地原则上使用国有土地。
2、国家建设征用农民集体土地,应依法报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1)基本农田;
(2)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
(3)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
3、征收上述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4、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5、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二、乡村建设用地
《土地管理法》规定了乡村建设用地的管理。要点为:
1、建设用地原则上使用国有土地。也即,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出租、转让用于非农建设。
2、上述原则的例外
(1)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批准可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2)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此种情况也需批准,即,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独资)企业;或者通过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出资、联营等形式共办企业。通过投资等方式向“非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用地者提供集体土地使用权,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4)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已经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为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法律允许。即此种情况可以用于非农建设,并且无须批准。
3、临时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