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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争议的概念
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因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或者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发生的纠纷。
二、劳动争议的认定
(1)主体特定。发生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特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争议;
(2)内容特定。包括因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如: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因开除、除名、辞退、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因履行国家工作时间、休假、工资、保险、培训、劳动保护等规定发生的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一)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三)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四)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五)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六)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