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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法检《法律基础知识》:继承

2024-03-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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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定继承

1.法定继承人的范围: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1)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2)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2.继承顺序: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3.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4.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的继承权: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5.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6.遗产分配的原则:

1)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2)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3)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4)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二、遗嘱继承

1.自书遗嘱: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2.代书遗嘱: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3.打印遗嘱: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4.录音录像遗嘱: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5.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6.公证遗嘱: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7.遗嘱见证人资格的限制性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8.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9.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10.无效的遗嘱: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2)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3)伪造的遗嘱无效;

4)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11.附义务遗嘱: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

三、小试牛刀

1.【单选】乙怀孕期间丈夫甲意外死亡,未留遗嘱,甲父已去世,甲母和甲、乙一起生活。经夫妻财产分割后,认定甲的个人遗产有30万元,其中10万元由甲母继承,10万由乙继承,并依法为胎儿留下了10万元继承份额。因乙过度悲伤,孩子早产后夭折。本案中为孩子预留的10万元应当(  )。

A.由甲母与乙共同继承,自行协商分配

B.由甲母和乙各继承5万元

C.全部由甲母继承

D.全部由乙继承

【金标尺答案】D。本题考查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本题中,孩子早产后夭折,给孩子预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乙是孩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因此应当由全部由乙继承。故本题答案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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